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运用政府资金推动大庆高新区创新发展,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科技扶持政策基础上,结合大庆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庆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是指由大庆高新区管委会设立,用于鼓励支持大庆高新区内企业及相关机构在成果转化、研发投入、平台建设、金融扶持等方面持续投入,提升创新发展能力的政策性扶持资金。
第三条 大庆高新区科技创新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上级政策性扶持资金、社会资本等。资金支持方式为后奖励补助和天使投资。
第二章 支持条件与支持类别
第四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或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大庆高新区注册并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应支持类别及要求。
第五条 按照下列11个类别予以支持:
(一)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鼓励社会化资本以建设或租赁房屋的方式在大庆高新区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或租赁房屋面积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经黑龙江省科技厅备案的孵化器,按其建设孵化器实际支出额度(包含房屋租赁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和支持大庆市域外的省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的运营商在大庆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其运营的众创空间在科技部或黑龙江省科技厅备案的,按其运营费用和场地租金实际发生额的6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科技融资扶持。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大庆高新区初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经认定,按其每一个项目实际投资亏损额的5%给予投资机构风险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开展国际合作。大庆高新区企业与境外大学、研究机构、企业联合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或购买境外先进技术,经认定,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或外商投资在大庆高新区设立研发机构,经认定,按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参加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赛事获奖的企业或团队,按照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入围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赛事未获奖的参赛企业或团队,按照入围国家级2万元、省级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在本办法实施后新迁入大庆高新区的企业,按其近三年参加创新创业赛事获奖情况,参照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五)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完成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技术合同类别为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且吸纳或转让技术年度合同成交额累计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其登记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的2%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利用上述交易获得的技术生产出合格产品,并在一个完整年度内实现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该项技术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的8%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申请前的两个年度研发投入均达到100万元及以上,且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3%及以上的企业,分别按照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申请年度比照上一年度实际研发投入增量的10%、20%、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企业采取揭榜挂帅等方式,实施重大科技成果研发转化,经上级科技部门认定后,按项目研发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鼓励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国家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本人持股10%及以上)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补助支持;省级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补助支持;成功申报或新引进大庆高新区的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省级备案的新建企业院士工作站,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批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基地,按照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八)加大创新型企业扶持力度。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非首次认定的,给予5000元奖励;对录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业务合同的企业,奖励2000元;对纳入科技部火炬统计的企业,每年给予企业火炬统计专员500元/家补助。
(九)支持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工作。开展企业创新积分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更有效的精准发现、培育和支持一批研发能力强、成长潜力大、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创新型高成长中小型科技企业,全面提升大庆高新区治理能力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年投入不超过100万,对企业创新积分排名前10名的优质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十)加大知识产权支持力度。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自主研发获得国外专利的企业,按1万元/件/国给予补助,同一专利最多给予三国专利补助;对自主研发获得国家专利的企业,发明专利按4000元/件给予补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按800元/件给予补助;对获得国外商标注册证书的企业按4000元/件/国补助,同一商标最多给予三个国家商标补助;对大庆高新区内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黑龙江省专利优势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已享受试点企业奖励的企业又被评为示范企业的,对示范企业与试点企业的奖励差额给予补足。
(十一)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大学生创业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点支持数字经济、生物经济项目,每个项目投资额度视项目情况而定。
第三章 申报、审查与资金拨付
第六条 由经济发展局、各产业促进机构、大庆高新国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核材料和资金发放,具体如下:
(一)受理申请。经济发展局牵头,各产业促进机构配合,组织并受理大庆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的申报。
(二)资料初审。对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十)款相关支持政策进行申请的,由各产业促进机构对所属区域内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及佐证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条件是否符合以及申报材料是否完整、规范),审查通过后,将申请资料、产业促进机构出具的推荐函报送经济发展局复审;对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款相关支持政策进行申请的,由各产业促进机构对所属区域内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及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将申请资料、产业促进机构出具的推荐函报送创业服务中心和大庆高新国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复审。
(三)资料复审。经济发展局、创业服务中心、大庆高新国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对所负责支持类别的报送材料进行复审,并可视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报送的材料及其他相关事宜出具专业意见。经济发展局汇总复审结果,形成专项汇报,提请管委会主任会议或管委会专题会议审议。
(四)公示。会议审议确定后将审议结果在大庆高新区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由经济发展局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七条 天使投资支持的项目由创业服务中心、大庆高新国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按照专项产业资金相关规定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请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进行申报的企业或机构,按照违反诚信约束情况进行处理,五年内不得申报大庆高新区财政资金支持,已取得扶持资金的,应当立即退还,涉及其他法律责任的,依法予以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事登记在大庆高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机构。
第十条 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或大庆高新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已通过一事一议等形式确定扶持政策且正处于政策执行期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本施行过程中将定期根据施行效果进行政策评估并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