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调动各方主体参与大庆高新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规范市场化招商行为,提升招商引资成效,依据国家、省、市关于鼓励开发区在市场化、专业化、企业化招商引资等方面先试先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大庆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化招商是指大庆高新区管委会或其授权单位委托具有较强招商组织能力或拥有丰富企业和项目资源的企业、协会、商会、专业机构等法人、组织或个人,协助大庆高新区联系引进外埠企业,并根据成效给予一定的信息服务费或奖励的招商模式。
大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所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利用外埠资金在大庆高新区投资建设符合大庆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符合环保、安全政策要求的项目,主要包括:石化产业项目、汽车产业项目(包括汽车整车及零部件、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新能源汽车电池生产和测试设备等相关产业项目)、新材料产业项目(包括新型功能材料、先进结构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等产业项目)、战略新兴产业项目(以国家最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为准,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产业项目及相关服务业项目)及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油化服务、科创服务、金融服务、商务服务、康养服务、文旅服务、现代物流服务、现代商贸服务等产业项目)。
下列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已在大庆高新区规划管理范围内投资的企业在原项目基础上进行再投资或技术改造的项目;
(二)除社会资本投资及PPP合作项目以外的基础设施类项目;
(三)除城市综合体、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产业相关以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各级财政拨款、国债资金、政策性资金和补助的非招商项目;
(五)其他不纳入奖励范围的项目。
第四条 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大庆高新区财政每年设立1000万元市场化招商专项预算资金,作为市场化招商信息服务费和奖励费用。
第五条 鼓励代理招商。大庆高新区管委会或其授权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与拥有招商资源的法人、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代理方)签定年度代理招商协议。代理方提供招商信息的,按照以下标准分阶段给予代理方信息服务费。
1. 代理方组织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高管或战略规划投资部门负责人参加委托方主办的招商引资推介会的,经委托方确认有合作机会的,给予信息服务费1000元/家。
2. 代理方组织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高管或战略规划投资部门负责人首次与委托方见面洽谈对接的,经委托方确认有合作机会的,信息服务费2000元/家。
3. 代理方组织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高管或战略规划投资部门负责人首次到大庆高新区考察的,经委托方确认有合作机会的,信息服务费3000元/家。
4. 代理方组织进入世界500强的中国公司、中央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行业前50强(近三年曾经入选相关机构榜单)、上市公司或在以上企业中担任过高管(总监及以上级别)的个人创办的在中国大陆注册 的法人企业,从事本条第1、2、3项中的招商活动的,经委托方确认有合作机会的,信息服务费按前述信息服务费标准的两倍给付。
5. 代理方组织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高管或战略规划投资部门负责人到大庆高新区实地考察,且能向委托方提供详实可行的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研报告的,经委托方确认有合作机会的,代理方信息服务费按照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研报告拟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支付,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信息服务费为1万元;1亿元(含)以上,信息服务费为1.5万元。
6. 同一代理方组织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高管或战略规划投资部门负责人参加本条第1项至第5项所述各阶段招商活动的,每阶段只给予代理方一次信息服务费。
7. 代理方组织在中国境外、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含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高管或战略规划投资部门负责人,在境内、境外开展推介、面谈、考察等招商活动的,信息服务费按市场化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本条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项目在大庆高新区落地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中关于居间招商引进项目奖励标准给予代理方奖励。
第六条 鼓励居间招商。居间招商企业、协会组织或个人作为项目引荐方帮助高新区引进项目,大庆高新区根据实际引进项目情况,按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标准给予居间引荐方或代理方奖励。同一项目只能按选择第七条至第十二条中的一项进行奖励。
第七条 引进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证(自建项目)或取得工商税务登记并完成主要生产设备安装(租赁场地项目)后,按项目立项批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居间引荐方或代理方奖励,具体标准为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奖励5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奖励10万元;1亿元(含)至10亿元,奖励15万元;10亿元(含)以上,奖励20万元。引进项目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且投产运营的,除本条前述奖励外,再比照项目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在大庆高新区地方税收留成3‰的额度,给予居间引荐方或代理方奖励。
第八条 引进由世界500强、国家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央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行业前50强(近三年曾经入选相关机构榜单)、上市公司以及本条所述公司的独资子公司、参控股公司、核心供应商、主要合作客户作为最大股东投资的项目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项目在大庆高新区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并实质开展业务(以签订业务合同为准)后,给予居间引荐方或代理方奖励10万元。引进项目投产运营的,除本条前述奖励外,再比照项目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在大庆高新区地方税收留成3‰的额度,给予居间引荐方或代理方奖励。
第九条 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以及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世界500强、国家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央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行业前50强(近三年曾经入选相关机构榜单)、上市公司中担任过高管(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副总裁及以上、其他企业总监及以上级别)的创业者作为最大股东投资的项目,项目在大庆高新区完成工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并实质开展业务(以签订业务合同为准)后,给予居间引荐方或代理方奖励1万元。引进项目投产运营的,除本条前述奖励外,再比照项目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在大庆高新区地方税收留成5‰的额度,给予居间引荐方或代理方奖励。
第十条 引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包括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进出口的企业、为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物流企业、第三方支付机构企业作为最大股东投资的项目,项目在大庆高新区完成工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并实质开展业务(以签订业务合同为准)后,比照项目投入运营后第一完整纳税年度在大庆高新区地方税收留成3‰的额度,给予居间引荐方或代理方奖励。
第十一条 引进高校、科研院所分支机构或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项目在大庆高新区完成工商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并投入研发费用500万元后,给予居间引荐方或代理方奖励5万元。引进项目投产运营的,除本条前述奖励外,再比照项目投产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在大庆高新区地方税收留成3‰的额度或该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1.5‰,给予居间引荐方或代理方奖励。
第十二条 地方税收留成以税务和财政部门报表为依据,参考统计、税务等部门认定数据,并经第三方机构审核确定后作为奖励依据。
第十三条 达到政策兑现条件的居间引荐方、代理方可向大庆高新区产业发展促进单位提出信息服务费、奖励兑现申请。大庆高新区产业发展促进单位初审后,提交大庆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汇总。由大庆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招商成果进行评估,并组织审计、财政部门进行联合审核。通过审核的,提交大庆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审定后15个工作日内,由大庆高新区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向通过审定的居间引荐方、代理方支付。
第十四条 骗取、冒领或滥发信息服务费或奖励的,由大庆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牵头追回已发放的信息服务费或奖励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大庆高新区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兑现,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三年。大庆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