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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
2022
11/09
11:18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好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国发〔2016〕62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黑发〔2018〕1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安排部署,加快延寿县主导产业集聚和升级,助力脱贫攻坚,确保如期脱贫摘帽,推动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借鉴哈尔滨经开区和周边县(市)做法,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以外引进企业、本地企业新上项目及生产加工型现有企业,原则上应达到规上企业标准。

第三条  严格落实国家环保各项规定,重点引进符合《哈尔滨市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类项目,严禁引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不强、回报率低、达不到环评标准的项目。

第四条 入驻延寿经开区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经开区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科技创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

第五条  奖励条件和标准

1.土地政策方面。对新上生产加工型项目,投资符合有关要求、按合同约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经审定后,县政府提供建设用地的方式:一是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本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执行;二是县政府从县财政资金中,安排该宗土地出让金的纯收益的等额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三是县政府根据投资企业对项目建设用地的具体需求(主要是厂房建设要求),先行征用土地,按照企业建设需求完成建设后,以租赁的方式提供给企业使用;四是视项目对地方财政贡献率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2.财税贡献方面。①对新上生产加工型项目,投资强度符合有关要求、按合同约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经审定后,项目自正式投产之日起的五年内,县政府从县财政资金中,安排企业年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70%额度的等额资金(十年内,从县财政资金中,安排企业年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额度的等额资金)用于支持企业。②对正在生产的加工型企业,以上一年度缴税额为基数,年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长500万元以下的,县政府从县财政资金中,安排年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长额度地方留成部分10%的等额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年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长500-1000万元的,县政府从县财政资金中,安排年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长额度地方留成部分15%的等额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年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长1000万元-2000万元的,县政府从县财政资金中,安排年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长额度地方留成部分20%的等额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年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长200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从县财政资金中,安排年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长额度地方留成部分40%的等额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对有特殊贡献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扶持企业发展。③对增资扩产企业,按该企业历年纳税额的最高额作为缴税额的基数,享受上述②款同样的政策。对有特殊贡献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扶持企业发展。

3.品牌建设方面。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民营企业、国家龙头企业、黑龙江省名牌产品、龙江老字号的民营企业、省级龙头企业,县级政府给予10-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获得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优先列入技术改造计划,享受国家和省市技术改造的各项优惠政策。

4.行业标准方面。支持企业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对企业参与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县级政府给予5-1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

5.规模发展方面。对新建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入统达到亿元以上的,县级政府给予10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对企业当年晋升规模以上企业的除享受省、市奖励外,县级政府给予5万元用于支持企业。企业年出口2000万美元以上的,县级政府给予2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持企业;年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县级政府给予1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持企业,年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的,县级政府给予5万元人民币用于支持企业。中国500强或世界500强的企业进驻我县的,视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率,县级政府分别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用于支持企业。

6.成果转化方面。对在延寿县域内建立的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发中心等且研发项目在县域内实现转化应用的,县级政府给予2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对企业承接高校、科研机构且属于新兴产业的具有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在县投入生产并应用的,县级政府给予5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对企业年度新获得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在我县投入生产并应用的,县级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获得国际专利的,县级政府给予5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技术专利项目,县级政府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优秀奖的技术专利项目,县级政府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用于支持企业。

7.科技创新方面。对新开发的生产加工项目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的,县级政府给予1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列入国家级重大科技计划的,县级政府给予业2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被授予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三等奖的、二等奖的、一等奖的,县级政府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用于支持企业;被授予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县级政府给予3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

8.向上争取方面。对列入省或市年度项目投资导向计划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兴产业、工业绿色发展等项目,在取得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同时,县级政府给予争取资金额度5%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

9.融资信贷方面。对采取股权融资的形式引进私募基金、风险投资机构和对申报上市并被国家证监会受理通过的企业享受贫困县相关政策;对有流动性困难的民营企业,县政府将探索采取应用“纾困基金”的方式,本着“救急不救穷”的原则,积极帮助企业化解出现的暂时困难,纾困民营企业;对已在我县注册企业并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中小板首发上市的,县级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完成等额税收后,再给予5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对于“新三板”、“科创板”挂牌的企业,县级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

10.宣传推广方面。对企业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推广宣传延寿品牌的展览、展销等活动,视其参展效果,县级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对本地企业到外埠辟建延寿产品销售中心、开展连锁经营并取得明显效果的,视其对县域经济发展贡献率,县级政府给予适当资金用于支持企业。

第六条 经费来源。县财政设立项目扶持专项资金,从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一点一以上,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县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使用和管理。

第七条 项目扶持专项资金,由县工科信局列支用于支持企业财政科学技术支出的各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科学技术管理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改造、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创新平台、重大科研项目、科技服务补助、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交流与合作、其他等各种财政科学技术支出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7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本办法中有关扶持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按国家和上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县委、县政府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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