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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县生产加工产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22
12/01
21:05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饶河投资兴业,加快饶河县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规〔2017〕2号)《双鸭山市生产加工产业项目扶持办法》(双政规〔2018〕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适用范围

政策适用于落户饶河县内的新上生产加工创税型产业项目。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主营业务为生产制造、绿色食品加工、黑蜂产品加工、水产畜牧加工、山特产品加工以及其它资源生产利用加工项目,按合同约定投资建设、投产纳税且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项目。单一的种养殖业、以仓储为主的粮食经销业、房地产开发、光伏及风电项目不在此扶持范围内。

二、相关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招商引资落地企业项目用地选址、土地核准、用地手续办理和审批等,设立专班和绿色通道快速办理。

2.项目优先安排入驻饶河县经济开发区,在现有“七通一平”标准上,根据实际需求由招商部门帮助解决其他需要。

3.对涉及需要租赁土地或生产加工厂区的招商引资企业,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协调各乡镇或有关部门帮助租赁土地或加工厂区。

(二)财政政策

1.招商引资落地企业自纳税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以企业在饶河县纳税总额地方留成部分为标准,全部以招商项目奖励方式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后两年以企业在饶河县纳税总额地方留成50%部分为标准,以招商项目奖励方式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2.招商引资落地企业投资兴建厂房、车间、库房等固定资产,待厂房、车间、库房等固定资产建成后,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

3.招商引资落地企业从俄罗斯进口原材料,在我县进行精深加工后,并产生利税,其所生产的产品需外运且达到500吨以上的,对其产品从饶河县至周边150公里范围内火车站的汽车运费最高给予30%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4.招商引资落地企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在饶河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本项目流动资金,给予企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贷款贴息补助,每年不超200万元,期限不超3年。

5.招商引资落地企业,以租赁厂房形式从事生产经营并签订3年以上租赁合同的,履约期满一年且每年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按照厂房租赁费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不超3年。

(三)企业成长奖励政策

1.对符合国家和省、市鼓励支持政策的产业项目,县政府责成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申报,全力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发展,使企业在饶河同样享受到国家、省、市对企业的扶持政策。

2.除省奖励政策外,招商引资企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招商引资企业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已上市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配发、增发、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饶河县的,按再融资金额的2%进行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四)人才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或主要团队人员,依据《双鸭山市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双办发〔2018〕21号),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和科研团队。对来饶工作、签订3年以上合同,符合《双鸭山市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类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每人每年给予20万元生活补助;第二、三类人才,每人每年给予10万元生活补助;第四、五类人才,每人每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助(按“一事一议、一人一策”引进人才除外)。对引进的顶尖人才、团队和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方式给予特殊支持。

2.人才共享政策。根据项目需求,对于博士、博士后、教授、高级研究员等作为共享客座人才,每年到饶河工作不少于45天开展科技研发,能够取得阶段性成果,经审核确认后,该科研成果能够在饶河转化落地且形成产业化,每年给予企业每人3万元的人才补贴,补贴最多不超过15万元。

(五)优惠政策认定

1.在县财政设立产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招商引资奖励,资金来源于同级财政拨款。

2.符合饶河县产业项目发展规划,项目建成后,由县政府牵头,经济合作交流中心配合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投资额度进行实地评审,招商引资企业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现场评估确认,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兑现优惠政策奖励。

(六)一事一议制

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科技含量高、就业和财政贡献大、产业拉动力强、新业态新模式等项目,“龙广合作”及“双佛合作”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三、附则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必须是县委、县政府允许和鼓励发展的,涉及限制和禁止类及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协议的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二)企业当年有严重侵权、涉税犯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保污染事件、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本政策条款归县经济合作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出台新规,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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