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文件精神,抢抓国家金融扶贫政策机遇,重点引导已在排队的IPO(首次公开募股)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或基本符合IPO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利用桦南县作为国家级贫困县的政策优势,助力我县产业扶贫,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活力、开放、生态、魅力、健康、和谐“六个桦南”建设,奋力开创美丽桦南全面振兴发展的新局面,吸引更多有实力的企业入驻桦南,促进绿色食品、现代服务、新型建材及新兴产业等现代产业的集聚,推动桦南县经济社会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桦南注册并成功实现IPO或新三板挂牌的企业。
第二章:注册审批
第三条 凡入驻桦南的企业,相关部门在准入审批和工商登记时,优先给予便利,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全程免费代理服务制。对拟IPO企业实行专人受理,特事特办。超越本县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县行政服务中心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代为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四条 在桦南注册的企业直接融资享受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号)文件第33条规定的相关政策,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于注册地在桦南或迁入桦南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上市可获得奖励100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可获得70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可获得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具体奖励过程为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发行审核通过后拨付20%、上市后拨付80%;新三板申请材料经股转系统公司受理后拨付20%,成功挂牌后拨付80%,申请企业也可完成上市后,一次性申请奖励。
第四章:税费优惠
第七条 对于注册地在桦南县或迁入桦南县的企业实现上市或挂牌的,县财政将从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中,按照上市前三年企业正常缴纳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扩大再生产等。
第八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对于注册地在桦南或迁入桦南县的企业实现上市或挂牌的,县财政对企业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奖励,从设立的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中,按照上市前三年正常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一次性奖励给本人。
第五章:用地用房补贴
第十条 对将生产地迁至桦南县的拟IPO企业,在企业成功上市后,县财政将从企业发展专项基金中,按照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100%返还,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
第十一条 对在桦南落户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且有实际税收的,租用办公用房三年以上的,由县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
第十二条 租用房屋面积按从业人员每人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上限计算,全额补贴租金(以本地当年平均租金为基数)。
第十三条 对企业自建办公用房的,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减免县本级有权决定的建设规费。
第六章:培训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在桦南县注册并成功IPO企业开展人员培训,为企业量身定做培养业务发展所需要的专业人才。对经培训进入企业工作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工作满一年后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
第七章:展会补贴
第十五条 支持在桦南县注册并成功IPO(含新三板挂牌)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国际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给予费用资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参展费用的50%,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5万元。
第八章:人才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参照县委组织部出台的人才政策执行。
第九章:对引进中介的奖励
第十七条 凡引进企业来桦注册,并成功实现IPO或挂牌的,对引进中介进行奖励:
1、引进主板和中小板上市企业的,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2、引进创业板上市企业的,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引进新三板挂牌企业的,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章 相关政策要求
第十八条 享受本优惠扶持政策的企业应签署承诺书和提供股东会决议,承诺自享受本政策起,五年内注册地不迁出本县。
第十九条 企业在境内上市挂牌后,其收益应税款项必须在桦南县交纳。
第二十条 在桦南履行上市(含挂牌)程序的企业按本优惠扶持办法执行,企业在桦南县已获得优惠政策扶持的,在上市或挂牌完成后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引进行业内具有战略性带动作用的知名企业,奖励办法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此前桦南县颁布的办法凡与本办法有抵触、重叠或相似规定的,统一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奖励、优惠和扶持。本办法如与上级政策相抵触,遵照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