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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高新区产业发展优惠政策(试行)
2022
11/22
15:54

为支持佳木斯高新区产业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形成产业集聚,打造区域创新核心增长级,制定以下政策。

一、鼓励城区产业向高新区集聚

1.在市委市政府年度“双创”指标综合考核评价中设置加分项,鼓励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向高新区招商引进项目。

2.由县(市)区招商引进、在高新区落地建设的项目,项目投产兑现投资方政策后,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级5年内100%返还县(市)区,第6年开始,以第5年为基数,基数100%返还县(市)区,增量部分由高新区和县(市)区五五分成。

3.高新区企业利用自身资源帮助高新区招商引进项目的,项目投产兑现投资方政策后,每年按地方财政贡献剩余部分的50%计算,给予该企业连续5年奖励。

4.鼓励城区企业“退城进区”,相关政策按照佳木斯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佳木斯高新区创新发展的意见(试行)》(佳发〔2018〕10号,以下简称《创新发展意见》)执行。

二、鼓励和激励园区企业改扩建

5.高新区现有主导产业企业项目投产后,第一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额度200万元以上的,连续奖励三年。第一年按企业对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额度100%奖励;第二年、第三年按企业对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奖励。

6.对年主营业务税收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每户不超过3名),按照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30%测算,给予奖励。对年主营业务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每户不超过4名),按照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测算,给予奖励。对年主营业务税收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每户不超过5名),按照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70%测算,给予奖励。

三、支持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

7.引进食品、新材料、装备制造等高新区主导发展产业(化工除外)且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2%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5亿元(不含)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3%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4%予以奖励。项目正式开工建设时可兑现部分奖励资金,具体金额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项目竣工投产后,视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兑现其余奖励资金。

8.新引进的主导产业项目投产后,第一年地方财政贡献额度200万元以上,连续奖励六年。第一年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100%奖励;第二年起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奖励,连续奖励五年。

四、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9.高新区创新创业中心、工业技术研究院等孵化平台本身及其创业孵化、加速企业,投产五年内,按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100%奖励高新区,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和促进企业发展。

10.对入驻高新区双创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的小微企业,达到每年约定发展目标的,免前3年房租。

11.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照研发费用投入的2%、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研发费用补助按照税务部门核定企业年度纳税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支出数额为准。

12.对购买科技成果的高新区企业,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0.5%、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对将科技成果进行技术转让(出售)的高新区企业,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在50万元以上,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技术交易买卖双方不存在隶属或关联关系,需完成技术合同备案登记手续,且购买的科技成果应一年内在高新区内进入中试、试生产或产业化初始阶段,符合支持重点产业领域方向。

13.企业通过购买、合作研发或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转化为产业项目的,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的,给予50万元奖励资金;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的,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3亿元(不含)的,给予150万元资金奖励;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项目竣工投产后,视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兑现奖励资金。

14.对高新区主导产业企业和工业技术研究院等科技创新平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域外正、副高级职称的高端技术人才,按照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测算,连续三年给予奖励。

五、其他事项

15.本政策与《创新发展意见》同步执行,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佳木斯高新区(含原桦西工业园)、佳木斯经开区统一执行本政策,江北产业园参照执行。

16. 对全市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大、地方财政贡献大的重大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17.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研发费用投入等统计指标的,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入统义务后,享受优惠政策。

18.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充。

19.本政策由佳木斯高新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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