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20日下发支持民办养老产业发展意见,共计34项支持措施。这些措施都是什么?我省打算用什么样的优惠政策招商引资?本报记者第一时间进行了采访,梳理出如下主要内容。
优惠政策一:空闲厂房办养老院5年不收土地租金
意见提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设施用地报批后可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利用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
优惠政策二:营业税房产税所得税符合条件均免征
意见明确,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符合条件的,还免征企业所得税。
养老机构按居民用户的80%交纳水、电、热、燃气等费用。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将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则减半征收。
优惠政策三:不仅有补贴 还给上百万元贴息贷款
意见提出,对床位规模30张以上,且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新增床位(不含公建民营),省财政将给予每床至少2000元补贴。民办非营利养老服务业吸纳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入住,可享受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待遇。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可给予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贴息贷款。
优惠政策四: 5类人员办养老院5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意见规定,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额给予补贴。高校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创办养老服务实体的,5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优惠政策五:鼓励闲置厂企医院转型可纳入医保
鼓励闲置、效率低、床位利用率不足50%的厂企二级医院转型为养老护理院,符合条件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申请的内设独立医疗机构,在符合设置条件和标准的前提下予以批准设置,验收合格的予以执业许可。
探索新模式:搭建“候鸟式”养老协作异地就医可结算
意见提出,鼓励各地建设夏季养老接待基地,整合养老、旅游、医疗康复和交通运输等公共服务资源,发展夏季养老服务联盟。
搭建跨省际的异地养老协作平台,与异地养老服务实体或养老联盟组建“候鸟式”置换性服务的合作机制,并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