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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侵权”不利于国家文化产业的发展
2014
04/10
20:35

 “微时代”的来袭,带来全新的作品传播方式和速率,微博抄袭和与微博版权相关的纠纷也已不鲜见。

2010年,数十位新浪微博名人集体维权,声讨其他门户网站的微博复制。2011年,“童话大王”郑渊洁在新浪微博上说,其原创微博被加V用户剽窃。看到郑渊洁投诉后,知名IT人士李开复也尝试搜索了自己创作的微博,发现竟已被195个用户抄袭,且几乎都没有标注出处。而报刊、电视等媒体采用了微博语录,却没有告知原创者并支付稿费,也被认为是一种“微抄袭”。

“微抄袭”是指在未经著作权的主体——原创作者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引用该作者的“微作品”,且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而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被称为“微侵权”。“微抄袭”除了上文提到的个人与个人间的转载盗用行为、平台与平台间的整体克隆行为、新旧媒体间的上传下载行为等三种形式外,近年来还出现了“微时代”新形式——“营销账号”的抄袭。

近日,@马千里咨询(以下简称马千里)发布了首批“抄神榜”,榜上有名的大多是营销类微博账号。

榜单的发布者——马千里原本是个“段子大王”,近年来却变身成为“反抄袭斗士”。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是他与@评论古今的“斗争”。@评论古今原本是一个信息和头像都显示为女性的账号:@陈秋雨。2013年,有网友向马千里举报此账号抄袭,于是他在微博上对@陈秋雨的抄袭行径进行了揭露。@陈秋雨则回击说这是马千里多次向她借钱未果的打击报复。此语一出,微博上一片哗然,众多网友参与此事的讨论。有趣的是,有网友意外发现“陈秋雨”并非女性,而是福州阳光丽人影视公司的男性老板陈晓康。此事件就从反抄袭转化为揭露,一时成为网络热点事件。

类似这样的事件,在马千里的“反抄袭”生涯中还有很多。他常说:“抄袭不会死人,但会死账号。”如果抄袭被杜绝,首先成为炮灰的就是一大批营销账号。这些营销账号通常利用抄袭来的内容吸引粉丝,跻身热门微博后转发广告获利。马千里还表示,“我打击抄袭行为,依赖的是博主的羞耻心,但营销账号仅仅是个账号,是不会有羞耻心的。而新浪微博的抄袭举报权被限定为原作者,第三方没有举报资格,这一规定客观上形成对抄袭行为的纵容。”

为了140字声讨版权是否是小题大做?面对“被抄袭”,许多原作者都选择微博声讨,而非依法诉求。其实,微博维权原本有法可依,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即便是140个字的 “微抄袭”也涉嫌构成侵权。虽然微博受其篇幅影响只有140字,但具有独创性的微博,属于作品范畴。因此在国家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之内,无论对其 “抄袭”或是 “改编”都涉嫌构成侵权。

2013年6月,一起微博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在宁波中院开庭。该案件为“华盖创意”公司状告宁波一家化妆品公司,认为被告新浪官方微博采用其享有著作财产权的10张摄影作品,侵犯了其著作财产权。最终,经多方调查取证,法院认为该化妆品公司的官方微博有侵害华盖公司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嫌疑,并要求对方立即删除涉案微博中的上述摄影作品,且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华盖创意”是中国最大的专业图像、视频、音乐素材供应商——视觉中国集团的旗下品牌,从2007年起,通过调解、诉讼等手段为5000多位版权人捍卫了合法权利,去年又迈出了“微时代”维权的新一步。对此,视觉中国集团负责版权保护的助理副总裁张宏麟表示,只要是文化创意作品,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张宏麟认为,面对泛滥的“微抄袭”“微侵权”现象,首先要引导人们的原创意识,遇到侵权,应该坚决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只有整个大的版权环境得到根本改善,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原创者,才会从中受益,我们国家才会真正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才会有更多的优秀原创。有很多被侵权者,因为法律程序麻烦、复杂,就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其实,这是在纵容盗版侵权行为,不仅不利于个人,更不利于整个国家文化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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