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兰西工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开发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位于兰西县城和榆林镇之间,202国道的两侧。总体规划面积50平方公里,一期规划面积12.6平方公里,为便于发展,预留一定区域。
第三条 开发区是承接哈尔滨“北跃”战略的经济缓冲区和项目承载区,以开发区为平台,放大区位优势,集聚要素,构筑对接哈市的桥头堡,跻身哈大齐工业走廊的重要节点。通过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致力打造“兰西经济的航母、对外开放的窗口、承载项目的平台、晋位跨越的引擎”。
第二章 总体规划和产业方向
第四条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一区多园,重点发展”的原则,实施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和产业规划。
第五条开发区总体规划要全面体现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充分考虑发展前景和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分区布局和配套设施。
第六条开发区分阶段进行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一定规模和项目承载能力。
第七条开发区实行“一区多园”的发展模式,并科学进行产业布局。可根据区位优劣、发展现状和生态环境,确定科教产业园、亚麻产业园、新能源产业园、现代农业产业园。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八条 为加强开发区的统一规划与管理,设立兰西工业示范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直接管理开发区的各项事务,具体职责范围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开发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开发区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优惠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运营管理。
(五)负责开发区内项目用地的具体规划和安排。
(六)负责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企业运行的管理和服务。
(七)负责与有关部门就园区管理工作进行政策协调。
(八)负责对区域内各级各类产业园进行统筹管理,对其园区规划、产业布局、项目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备案。
(九)负责开发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经批准,管委会可设若干内部机构具体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 基础设施和土地管理
第十条 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要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步实施,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十一条 管委会要根据开发区总体规划制定近期、中期、远期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招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开发区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等资产的运营、管理由管委会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方投资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园区土地的使用遵循“统一开发、统一管理、集约节约、合理利用”的原则,由管委会负责具体规划和安排,经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用途的调整和出让、租赁。
第十六条管委会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管理规定,严格遵循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认真做好具体项目的用地安排工作,保证用地需要。土地管理部门要强化对开发区范围内土地的执法监察力度,规划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各乡、村要密切配合,确保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实施。未经管委会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审批和占用开发区土地。
第十七条开发区用地可以采取出让和租赁方式供地。入区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开发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实施意见》执行,在使用年限内转让或出租使用权的必须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并经管委会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
第五章 优惠政策和招商引资
第十八条 入园企业可享受我县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管委会可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在土地开发利用、税收、各项收费、投资环境、投资者政治和生活待遇、引资者个人奖励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行。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积极支持,保证落实。同时,各部门掌握和向上争取的各种专项资金和专项费用要优先支持入区企业并跟踪服务,县委、县政府将督办考核。
第二十条 开发区内优惠政策的兑现和监管工作由管委会具体负责。要以诚信为本,确保政策的全面、及时兑现;要强化监督,确保政策的真实、准确兑现。
第二十一 开发区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条件和优惠政策,遵循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采取全方位、多形式的招商引资措施,招引一批高质量、高科技、循环型企业入驻开发区。
第二十二条 招商主管部门要把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做为重要任务和主要载体,整合各种资源,形成整体合力,制定可行方案,全力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鼓励各乡镇招商引资企业入驻开发区,在利益分配上将给予科学合理的政策优惠。
第六章 入区条件和办理程序
第二十四条根据开发区实际情况,入驻开发区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
(二)原则上为工业项目,并有较高的科技含量,较高的附加值,良好的市场前景。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含土地)原则上要达到1亿元以上或年创税2000万元以上。高新产业可适度放宽。
(四)遵守有关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遵守开发区关于基础设施、优惠政策及运行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办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以上条件,可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管委会按程序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审定。签订协议后组织办理入区和各项开工建设手续。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对入区企业申请后的各种审批手续实行代办、领办服务,实行“绿色通道”,全程为开发区企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政部门要在政策上全力支持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特别是在企业注册、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环境评价、开工建设、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认定等方面简化程序,放宽标准,压缩时限。要根据自身职能,对开发区日常管理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就管委会职责权限进行衔接,并设定相应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为开发区企业服务。要认真执行县委、县政府对开发区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别是土地、税收、收费等各项优惠政策,绝不允许拖延、刁难、勒卡等现象发生,否则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第七章 日常管理和运行服务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管委会同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开发区企业进行检查、评比、募捐,确需进行的由开发区统一安排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否则,开发区企业有权拒绝并通报管委会。
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执法部门要强化对开发区企业的政策保护工作,追究违规和干扰开发区正常秩序的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为开发区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
第三十一条 管委会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开发区内劳动用工、社会保障、人才交流、项目申报、商品展示、环保监察、安全监察、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管委会根据开发区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三条 管委会要建立开发区企业档案库。开发区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向管委会报送相关资料和各种会计报表、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管委会要加强对开发区企业运行监测和服务工作。及时掌握并协调解决企业运行中存在和发生的各种问题。做好开发区内生产、经营、管理等情况的综合统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开发区内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更换法人代表、合并、分立、迁移、歇业等要经管委会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兰西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