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兰西工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环境,推动经济加速发展,结合兰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入驻开发区内所有企业(不包括房地差开发经营企业)在申办、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实行“零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零收费”是指有关收费单位在开发区范围内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工本费除外)、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停止征收。
第四条 “零收费”具体项目见开发区涉企“零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零收费”项目目录》)。《“零收费”项目目录》由县物价局、财政局和开发区共同制定,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本县所有涉企收费单位须遵守本规定,一律不得再向开发区内享受“零收费”的企业收取《“零收费”项目目录》中的任何费用。
第六条 实行“零收费”管理后,有关收费单位上缴上级的规费,由开发区予以适当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开发区会同财政局、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七条 享受“零收费”的企业由开发区予以认定并出具《“零收费”企业认定书》。企业在申办、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凭此《认定书》免交相关费用。
第八条 各收费单位应履行法定职责,不得因“零收费”而在开发区改变服务范围,降低服务水准。
第九条 本规定实施后,县政府将组织专门督查组,每半年对“零收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 开发区每年对享受“零收费”的企业进行审核,对闲置土地或低水平建设的项目,报县政府批准后将取消其享受“零收费”资格。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