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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吸引投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2022
12/20
09:54

为吸引投资、扶持在绥企业发展壮大,调动一切有利于扩总量提质效的积极因素,培育壮大绥化优势主导产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和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绥化市的下列投资项目:

(一)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综合税负(全税种,不含个人所得税)在3%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

(二)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商贸服务型项目。

(三)新引进达到相关标准的外资项目。

(四)符合省级认定要求的在绥总部项目。

(五)达到相关标准的数字经济、创意设计产业、冰雪经济、实物类网络直播等纳税型就业型轻资产项目。

二、支持政策

(一)生产加工型项目。

1.对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在综合考量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安置就业和壮大主导产业等因素的基础上,按合同约定分批次给予6-12%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同时,对当年入统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另行奖励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有关人员50万元。

2.在投资方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正式合同约定的政策优惠期内,在综合考量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安置就业和壮大主导产业等因素的基础上,对企业新增主营业务收入增幅6%以上的年度,给予当年企业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4%的资金扶持奖励。

3.除约定的投资项目外,争取集团总部支持,增设子公司为地方年度新增入统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在按照上款兑现新增主营业务收入奖励外,再由当地政府研究决定适当奖励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有关人员。

4.年入统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当年未发生安全、环保、信访、信用问题,分别奖励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有关人员20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二)大型商贸服务型项目。

1.对新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大型商贸服务型项目(含物流项目),在综合考量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安置就业和壮大主导产业等因素的基础上,按合同约定分批次给予7-9%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同时,对当年入统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另行奖励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有关人员50万元。

2.在投资方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正式合同约定的政策优惠期内,在综合考量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安置就业和壮大主导产业等因素的基础上,对企业新增主营业务收入增幅6%以上的年度,给予当年企业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2%的资金扶持奖励。

3.除约定的投资项目外,争取集团总部支持,增设子公司为地方年度新增入统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在按照上款兑现新增主营业务收入奖励外,再由当地政府研究决定适当奖励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有关人员。

4.年入统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当年未发生安全、环保、信访、信用问题的,奖励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有关人员20万元。

(三)外资项目。

1.对在我市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5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以下且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外资项目及外资增资项目(不含住宅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的2%予以奖励。

2.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5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以下且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高能级外资项目奖励(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类金融业项目),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总部项目。

1.符合省级认定要求的在绥总部企业,年入统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至5亿元以下(不含房地产企业)的在绥总部企业,认定当年给予落户奖励500万元。

2.符合省级认定要求的在绥总部企业,认定次年起5年内,对入统主营业务收入较上一年同比增长5-10%的年度,当年奖励50万元。

3.对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或全国农产品加工业100强(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财富》)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受益财政负责省级奖励以外的地方配套部分。

(五)纳税型就业型轻资产项目。

1.年入统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0万元以上、或年安置30人以上就业的数字经济、创意设计产业、冰雪经济、实物类网络直播等纳税型就业型轻资产项目,在投资方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正式合同约定的政策优惠期内,在综合考量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安置就业和壮大主导产业等因素的基础上,对企业新增主营业务收入增幅6%以上的年度,给予当年企业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5%的资金扶持奖励。

2.对年纳税200万元以上、适合使用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可租用政府提供的标准化厂房;租用5年后达到入驻协议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要求的,享受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厂房购买后,按市场交易价格的30%给予补助,且已缴纳的租金可补贴抵作购房款。

(六)其它政策。

1.对在绥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生成新项目的专家及团队,视成果转化的规模、水平、效益情况,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2.对年入统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的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5%部分,给予100%生活补贴。

3.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再投资新上项目,新增部分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4.对市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本土“链主”企业、域内外商协会、中介咨询等机构,视贡献情况给予10万元-20万元招商经费补贴。

三、附则

(一)对超出本政策支持标准、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的重大项目,必须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再履行本级党委常委会会议“三重一大”议事流程。

(二)本政策兑现以投资方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签订的正式合同为准,其中涉及奖励事项必须提前向注册地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履行相关认定审核程序;同一企业享受同类政策重复时,除特殊规定外,就高不就低,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外资项目、在绥总部项目,达到本支持政策1-8条相关政策标准的,同时享受相关政策。

(三)本政策涉及的奖励资金(含省级奖励以外的地方配套部分),除特殊规定外,均由企业注册地的受益财政解决;本政策所指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包含土地出让金、财政专项资金、财政担保贷款和财政借款。

(四)各地可参照本政策,结合本地实际,适当调整相关政策和适用标准,制定具体政策;本政策如遇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及时进行修改,并将调整结果向社会公示。

(五)本政策自印发之日后30日生效,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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