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集贤县投资兴业,加快集贤县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意见》(国发〔2017〕5号)、《黑龙江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黑政规〔2017〕2号)、《双鸭山市生产加工产业项目扶持办法》(双政规[2018]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在县财政设立产业发展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兑现奖补政策。资金来源为县财政拨款。以招商主管部门聘请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经县政府批准后兑现奖补。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落户集贤县内的新上生产加工创税型产业项目。被扶持的产业项目(不含煤炭采掘业、洗选业)应在我县注册,按合同约定投资建设、投产纳税,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省级开发区达到2500万元/公顷,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投资强度可按最高不超过15%的比例下浮)。
二、土地优惠
第三条 优化供地条件:
1、由我县承担土地征拆、农转用等前期费用,给予“净地”供地,项目供地不少于1公顷。
2、落户县经济开发区的项目,提供场址达到“七通一平”(电力、燃气、供热、供水、通信、道路、治污和土地平整)标准;入驻企业自行完成 “七通一平”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县政府返还“七通一平”建设费用(额度不超过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非落户县经济开发区的重大项目或环保项目一事一议。
第四条 降低用地成本:
1、土地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也可先租赁后出让。
2、对列入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地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标准的70%执行。
三、财政扶持
第五条 给予财政贡献奖励。自投产之日起,每年按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8年。
第六条 给予征地建厂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1、给予厂区基础设施投资奖励。投资1亿元以下(含1亿元)、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含2亿元)及2亿元以上项目,分别参照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的50%、75%及100%奖励。
2、给予入驻集贤经济开发区的项目厂房、设备投资奖励,奖励标准为厂房、设备投资额的5%,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给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建设期行政规费奖励。奖励额度相当于行政规费地方财政留成的100%。
第八条 给予生产启动初期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奖励。按贷款时基准利率给予贴息。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照实际利率贴息。贴息奖励不超过2年,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入驻集贤经济技术开发区能源密集型项目给予一定用能奖励,产成品属轻抛货且运输超出辐射半径的项目给予一定运费奖励。
四、招商奖励
第十条 给予招商引资引荐奖励:
1、给予委托招商奖励。招商引资委托方按委托协议奖励受托人。奖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按核定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的1%奖励,最高300万元;第二部分按投产后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的3%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支付方式通过协议确定。
2、对完成招商任务有突出贡献、引进重大项目的县直部门或乡镇政府予以经费奖励。项目建成投产后,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经费2万元,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奖励经费4万元,依次累加,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特殊贡献的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落户乡镇的项目,县财政按该项目年度财政贡献的50%奖励给乡镇。鼓励各乡镇、各部门向集贤经济开发区引荐项目。由各乡镇、各部门引进落户开发区的,县财政按该项目年度财政贡献的10%奖励给乡镇、部门,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五、科技人才扶持
第十二条 给予科技人才奖励。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或个人,可给予《双鸭山市柔性引进人才实施办法》(双办发[2018]21号)、《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细则和任务分工方案》(双办文[2017]44号)等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给予企业高管经营贡献奖励。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200万元以上,可给予企业不超过5名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财政贡献奖励,奖励额度相当于个人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技术管理骨干人员子女优先安排入学。
六、优化服务
第十四条 营造宽松的企业投资环境:
1、实施县领导重点项目包保服务制度。对投资项目洽谈、签约、开工、建设到投产的全过程实施包保,帮助企业解决在前期、建设和投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推行“互联网+政务”、联合审批和领办代办制度。对权属范围内涉及的各项手续优先办理,提供“最多跑一次”的服务,对涉及国家、省、市相关事项手续的,由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3、全面执行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投资、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支持就业、培训和科技创新等政策。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重大项目,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经济500强等投资5亿元及以上项目,科技含量高、就业和财政贡献大、产业拉动力强的项目,佛山市及广黑合作项目,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七、附则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省、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后执行,由县经济合作交流中心负责解释。原《集贤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