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十二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18〕23号)精神,进一步抓好就业创业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政策落地见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用好创业专项资金
积极争取省创业专项奖补资金,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用于创业的使用效益,重点加大创业投入、提高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开展创业专项活动,推动创业工作蓬勃发展。(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第二条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力度
(一)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贷款额度根据实际招收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上限额度×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对项目前景好、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小微企业,结合信用状况、抵押担保措施等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创业就业。
由县金融服务中心牵头,扩大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范围,鼓励银行机构开展创业担保贷款经办业务。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规定条件的,经办银行可直接发放贷款(自愿承担全部贷款风险),财政部门和经办担保机构应予以支持并配合办理贴息。县金融服务中心要联系金融机构,建立“政银保企”等有效模式,引导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积极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完善服务手段,打通小微企业融资的“最后一公里”。
(三)推动贴息和奖补政策落实。
财政局要根据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业绩,将省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资金奖励分配给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单位,用于补助工作经费支出。
第三条 给予重点群体创业补贴
(一)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1.离校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农民工等返乡企创业人员;
2.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2018年1月1日以后,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
3.正常运营1年以上以及带动就业2人以上(贫困劳动力、农民工等返乡创业人员创办经营主体,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含在校及毕业2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登记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吸纳各类人员就业且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为吸纳就业人员2人(含2人)每人500元,2人以上每增加1人补贴1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给予一次性创业扶贫奖励补贴。
对于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扶贫车间”等农民创业主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每吸纳1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可一次性给予500元创业扶贫奖励补贴,对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000元创业扶贫奖励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支持创业载体建设
鼓励利用闲置楼宇、厂房等资源兴办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为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办的企业免费提供办公场所或经营场地。对经各级人社部门评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最高金额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给予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完善创业项目资源库建设,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和开发创业项目,对符合全县产业发展导向,适合不同年龄、学历和投资层次等群体创业,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的创业项目,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项目征集补贴。县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要通过举办创业服务周、创业项目推介会等形式,为创业者搭建创业项目对接平台。创业项目评审费用和征集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大力开展创业培训
组织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创业培训条件的企业,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创业培训。鼓励有关群团组织针对各自服务对象开展创业培训,推动创业培训进校园、进社区、进厂区,不断拓宽创业培训覆盖面。鼓励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开展“互联网+创业培训”,具体培训方式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完善创业培训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培训后的跟踪指导和服务,提升培训效果和创业者的创业能力。
第七条 加大失业人员培训力度
利用现有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县人社局要根据就业县场需求和经济发展情况发布培训专业(工种),失业人员可根据就业意向直接对接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 扩大就业见习补贴人员范围
组织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并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扩展至16-24周岁失业青年。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加大对大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
建立全县大项目与就业联动机制,县发改局每年要将招商引资开工项目的人力资源需求及培训需求等情况分别报送县人社局,由县人社局根据重大项目及企业就业用工需求、培训需求,直接对接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为企业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及就业服务;对开展培训的机构和企业按相应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条 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
对于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于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上一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实行常住地就业服务和援助
实行线上线下多渠道失业登记服务,失业人员可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按规定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或通过县人社局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指导和代办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职业培训项目和岗位信息,定期发布招聘信息、培训信息,实现用工单位网上与培训机构快速有效对接,定期跟踪掌握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状态等基本情况,做好数据统计、实名制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
以“办事不求人”为目标,主动服务劳动者,简化办事流程。以时间最短、环节最少、流程最优、服务最佳为原则,细化服务标准和流程,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增强主动服务、精细服务意识,努力做到就业创业服务事项“网上办”“一次办”“我帮办”。根据不同群体、企业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职业指导、就业服务和用工指导,提供政策咨询、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合作,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劳动仲裁、监察等公益服务和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