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黑河片区(以下简称“黑河片区”)改革创新、对外开放,营造优良营商环境,吸引更多国内外企业入驻、项目落地,加快国内外高端产业集聚,制定本优惠政策(以下简称《政策》)。
本《政策》适用于企业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黑河片区范围内,且与黑河片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入区)协议的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含外籍)。
第一条对落户黑河片区的新建产业项目竣工验收后,其土地投资强度符合国家级园区要求,项目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厂房、设备)投资纳统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5000万元人民币、1亿元人民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700万元人民币的基础设施配套扶持资金。投资纳统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由管委会根据实际研究决定资金奖励额度及方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产业项目,投产运营后,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厂房、设备)纳统额的3%予以奖励;实际到位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产业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纳统额的6%予以奖励,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产业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纳统额的7%予以奖励。以上奖励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增项目,自投产运营之日起,根据企业当年对本级经济发展贡献,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额度支持企业发展。
第四条园区投产企业进行固定资产再投资,经考评验收合格后,参考上述标准给予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奖励。以上奖励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对现有外资企业到资给予奖励,按年实际利用外资的2%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奖励。规上工业企业通过技改和扩产实现总产值连续两年增加,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对技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上限为50万元人民币;中小型工业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五条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民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培育奖励资金5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人民币的认定奖励。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不予重复激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牵头单位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上年度研发投入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研发投入后补助。
第六条对黑河片区孵化的中小微生产型企业,按企业当年对本级经济发展贡献,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额度支持企业发展。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入库培育工作,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第七条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对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人民币(包含)以上至2000万元人民币的民营企业,给予新增流动资金贷款4%贴息;对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人民币(包含)以上的,给予新增流动资金贷款5%贴息,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黑河片区范围内的进出口贸易类民营企业,依据海关业务统计数据,按年度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给予相应奖励。进出口总额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包含)以上,按照贸易额2‰的比例(折合人民币)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入驻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跨境电商企业,按照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经营进出口总额4‰(折合人民币)进行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对落户黑河片区的民营外经贸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其对外贸易和电商销售总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包含)以上至1000万元人民币的,按企业当年对本级经济发展贡献的50%给予奖励。业务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包含)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对本级经济发展贡献的8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对在黑河保税物流中心(B型)园区内开展跨境电商的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申报的9610(跨境电商直邮“集货”模式)及1210(跨境电商保税“备货”模式)跨境电商业务的,三年内按企业当年对本级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支持。对于存放于黑河保税物流中心(B型)公共仓内的9610和1210业务商品,免收仓储费用。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扩大对外投资和出口规模,积极帮助企业申报相关政策补贴,对企业实际缴纳保费金额与省级补贴差额部分给予100%补助,单一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培育总部经济创新发展,对符合总部经济条件,且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新企业,按其当年对本级经济发展贡献8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总部经济引荐人及中介机构,按企业当年对本级经济发展贡献的2%给予奖励,每年额度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黑河片区内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财务公司、金融控股、消费金融等),按企业当年对本级经济发展贡献,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0%额度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黑河片区内设立的各类类金融机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等),按企业当年对本级经济发展贡献,第一年至第三年按8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40%额度支持企业发展。
第十六条对在境内外主板首发上市且总部、主营业务均在黑河片区的企业,给予2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在创业板、科创板首发和借壳上市,以及国外(境外)首发上市且总部、主营业务均在黑河片区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且总部、主营业务均在黑河片区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七条黑河片区内的企业,符合商业银行放贷基本要求,在研究开发、生产制造阶段项目包含一项以上有效专利(专利有效法律状态日为项目合同签订日期),项目具备产业化基本条件,在银行贷款到位后予以30%贴息资助,每个企业年度贴息额度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通过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方式购买并实施转化高新技术成果的企业,给予其技术交易实际到账金额的20%,最高5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对通过国家和省级认定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人民币和2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十九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其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收入所得对本级经济发展贡献,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给予奖励,第四年至第五年按60%给予奖励。(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3个名额,2亿元以上7个名额写入细则)鼓励外籍高层次人才在黑河片区就业、创业和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其个人收入所得对本级经济发展贡献按100%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对引进重大招商项目的引荐人,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纳统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引进世界500强、民企500强,一次性叠加奖励100万元。
本《政策》由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黑河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政策》自印发实施之日起,试行一年,未来将根据片区发展实际作调整。原《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黑河片区促进投资优惠政策》(2019年)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