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制度是贯彻党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社区矫正的实施,体现了我国刑罚执行理念的重大变革,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03年,全国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黑龙江被确定为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省份,2012年在全省全面推行。自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准确定位社区矫正的发展方向,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帮扶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全面提升我省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水平。
目前,全省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1万余人,其中9万人已完成社区矫正、顺利回归社会,在矫人员常年保持在2万名左右,重新犯罪率始终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实现了社区矫正的持续安全稳定。
一、填补了我国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的空白
“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201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做好新时代社区矫正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社区矫正法聚焦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问题,规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法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的原则目标、适用范围、执法主体、机构人员和职责、部门分工、基础保障等,填补了我国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的空白。
社区矫正法全面总结、提炼了社区矫正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明确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同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社区矫正法明确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建立智能高效、全面覆盖、协同共享、安全可控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智慧化管理和应用。
社区矫正法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顺应了人民群众对社会安全、司法公正和权益保障的新期待,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举措,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在社区矫正工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
做好社区矫正必须加强各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必须把司法、行政、经济、社会资源有机整合起来,努力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是社区矫正法的“亮点”内容之一,我省依法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及时向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明确人员组成、职责任务和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好本行政区域内社区矫正工作,有效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增强社区矫正工作执行力。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形成合力。因此,各级社区矫正委员会应统筹协调和指导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积极主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管机关,要加强指导管理;各级财政、教育、卫生、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帮助;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社会力量应广泛参与。着力提升我省社区矫正工作法治化、社会化、规范化水平。
社区矫正机构是法定的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目前我省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尚待健全,司法所管理体制不相一致,工作力量有待加强。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研究适合本区域需要的社区矫正机构设置问题,努力争取各级财政、人社、编办等部门支持,尽快健全建强社区矫正机构,为切实承担好社区矫正执法主体责任提供有力保障。
三、确保社区矫正始终在阳光下规范运行
“徒法不足以自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社区矫正工作参与部门应认真学习贯彻社区矫正法,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严格依法办事,靶向精准发力。
针对目前全省社区矫正专门工作人员数量还远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用好政法专项编制,依法选拔录用专业化的工作人员,并通过调剂、轮岗等方式,配齐配强社区矫正专门力量。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工作,在做好监狱(戒毒)民警支持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基础上,积极推动向社区矫正对象较多的司法所派驻工作人员。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建立完善表彰奖励制度,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委员会成员单位、社区矫正机构和普法依法治理部门,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切实担负起普法主体责任,运用好传统宣传手段和新媒体新技术,突出重点内容、重点单位、重点群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角度的群众性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推动社区矫正法法律知识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迅速掀起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的高潮;广泛宣传为社区矫正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司法行政干部、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
要加强对社区矫正执法的监督,确保社区矫正执法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规范运行;要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化参与度,充分动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发挥其专业特长,积极参与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活动;要充分发挥村(居)社区基层自治组织作用,共同筑牢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