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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开展工业(铜冶炼等有色金属行业)节能监察工作
2020
02/20
21:14

近日,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开展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部分通知内容如下:

一、监察内容

(一)专项节能监察

一是重点高耗能行业能耗专项监察。按照“十三五”高耗能行业节能监察全覆盖的原则,对炼油、聚氯乙烯、轮胎、甲醇等石化化工行业,钢铁冶炼加工业,铜冶炼等有色金属行业,水泥等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糖、啤酒等轻工行业等细分行业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

二是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专项监察。根据(发改价格〔2016〕2803号)、(发改价格〔2016〕75号)、(发改价格〔2013〕2530号)以及相关电耗核算办法,对钢铁、水泥企业能耗情况进行专项监察。重点监察2019年监察中发现的能耗超标违规企业,对能耗超标企业按照规定的有关程序执行阶梯电价政策。

三是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提升专项监察。依据相关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围绕粮食加工、石墨开采加工、热电供应等行业企业,对锅炉、电机、风机、空压机、变压器、泵等重点用能产品设备使用企业实施专项监察。

(二)日常节能监察

鼓励各市(地)加强日常节能监察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履职等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以及节能教育培训开展情况等。

二、组织方式及分工

工业节能监察以市(地)工信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健全领导组织机构,完善一线监察小组。省节能监测中心统筹安排全省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制订方案、组织培训、技术服务、指导文书、汇集总结、安排经费等。

三、时间安排

2月中旬前,确定报送监察企业名单;2月底前,完成方案制订;3月上旬组织监察人员培训,做好现场监察前各项准备工作;4月底前,完成对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的监察,提出整改意见,并呈报工信部;7月底前,完成对其他企业的监察;8月上旬前,完成节能监察报告编制工作,送达《节能监察建议书》和《限期整改通知书》;8月底前,向工信部报送工业节能监察总结,并做好国家督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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