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外汇局黑龙江省分局发布了《关于在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进一步推进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该通知及实施细则的发布是对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也标志着以黑龙江为代表的新一轮沿边地区自贸试验区金融改革与创新模式的启动与探索。
优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根据新相关政策要求,银行在为企业办理收付汇业务时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相关规定》,审核合同、报关单、发票、货运单据等相关材料,在确保业务真实合规的基础上,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银行应要求办理的机构、个人主体进一步提供相关单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超过5万美元的业务需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提交税务备案表。
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此次推出的政策进一步放宽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对银行和企业的要求,符合条件的、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
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企业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可凭《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外汇局对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允许区内企业在黑龙江省分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对于注册地在自贸区、办公地点在区外的企业,即“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企业,可就近选择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等相关业务。
允许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现行政策规定外资企业首次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时,应明确所选择的跨境融资管理模式,跨境融资模式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新政策允许区内已经选择“投注差”的外资企业根据经营发展需求,申请调整为宏观审慎的管理模式,一经调整不得变更,进一步提高了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的灵活性。
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在区内赋予企业更大的灵活性和自由度,允许区内企业跨境融资提款币种、还款币种可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还款币种应保持一致,为区内企业进一步降低汇兑成本创造了政策条件。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要求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其余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办理,显着降低了区内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准入门槛,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跨境资金运营的企业范围,有利于推动黑龙江省企业总部经济的发展。
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注册且营业场所在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试验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自贸试验区政策允许区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的即期结售汇业务提供人民币汇率衍生品避险服务。
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支付境内使用,不得划转境外或进入FT账户及人民币NRA账户。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办理外汇NRA账户结汇,结汇资金原则上在结汇后两个工作日内划入收款银行账户,如收款银行审核后认为不合规无法入账或发生交易撤销引起退汇,人民币资金应原路退回结汇银行并于当天通过不落地购汇退回原外汇NRA账户。
外汇创新支持举措的推出,有利于黑龙江自贸试验区从政策上获得了更多顶层设计资源的倾斜,进一步优化了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在更高水平上促进了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促进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为黑龙江建设向北开放窗口提供了便利化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