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也同步施行。1月3日,黑龙江省首家依据新法新条例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伊创新进出口(黑龙江)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成功落户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
据悉,“中伊创新进出口(黑龙江)有限公司”由伊朗自然人“KIAN ANDARZ BAKHSH”和“中伊创新中心(深圳)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注册地址位于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内。1月3日,经办人刘海霞来到松北区行政服务中心,将外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材料提交给登记机关,在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形式的前提下,当天办结登记注册手续,使其成为《外商投资法》实施后黑龙江省首家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法》作为新时代外商投资领域统一的基础性法律,对于更好地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以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新法施行后,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外资三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将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外商投资法》的立法亮点主要体现在:明确了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高外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近年来,随着商事制度改革各项便利化措施的持续深入推进,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呈现稳步增长的发展态势。《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将给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带来以下政策红利:一是中国自然人可以直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改变了以前中国自然人要先注册成立一家内资企业,然后才能和外商开设合资企业的限制。二是企业类型不再区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新法施行后,为了更好地体现内外资一致原则,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将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企业类型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不再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概念。三是将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备案制进一步简化为信息报告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无论是否涉及到负面清单,均可直接到所在地有外资登记权的市场监管机关办理,无需再向商务部门审批备案,改为通过在网上提交初始报告、变更报告的形式,向商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四是董事会不再是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新法实施后,外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向内资企业看齐,改为“股东会”,外商投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将更加优化。
此外,《外商投资法》还为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置了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存量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可以依法进行调整并申请变更登记。但过渡期后仍未作改变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不予办理该企业的其他事项变更或备案,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