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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外汇局九大新政支持涉外经济发展
2020
01/02
15:10

黑龙江日报12月29日讯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以下简称“省外汇局”)组织召开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创新业务政策宣讲会,推出了进一步优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等一系列外汇创新支持举措,增强黑龙江自贸试验区政策优势,进一步加大对自贸试验区涉外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优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银行在为企业办理收付汇业务时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相关规定》要求,审核合同、报关单、发票、货运单据等相关材料,在确保业务真实合规的基础上,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手续。

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该政策进一步放宽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对银行和企业的要求,符合条件的、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区内的银行可自主审慎选择区内企业,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时审核电子单证。

允许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该政策旨在为区内企业资本项下资金使用提供最大便利。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用于境内支付使用时,可凭《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支付命令函》直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

允许区内企业在省外汇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对于注册地在自贸区、办公地点在区外的企业,即“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企业,可以就近选择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等相关业务。

允许区内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企业,可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新政策允许区内已经选择“投注差”的外资企业根据经营发展需求,申请调整为宏观审慎的管理模式,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放宽企业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偿还币种必须一致的要求。在区内赋予企业更大的灵活性和自由度,允许区内企业跨境融资提款币种、还款币种可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还款币种应保持一致,为区内企业进一步降低汇兑成本创造了政策条件。

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其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要求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该项政策显著降低了区内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准入门槛,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跨境资金运营的企业范围,有利于推动我省企业总部经济的发展。

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注册且营业场所在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具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可以按照外汇管理规定为试验区相关业务提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

允许注册且营业场所均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其境内外汇账户结汇业务。通过银行内部账户办理外汇NRA账户结汇,结汇资金原则上在结汇后2个工作日内划入收款银行账户,如收款银行审核后认为不合规无法入账或发生交易撤销引起退汇,人民币资金应原路退汇结汇银行并于当天通过不落地购汇退回原外汇NRA账户。

据悉,这些外汇创新支持举措的推出,进一步优化了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在更高水平上促进了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促进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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