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始终坚持把湿地保护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推动,湿地保护管理制度框架和体系基本形成,多项政策理念和工作实践引领全国。
黑龙江省拥有自然湿地556万公顷,位居全国第四位,其中沼泽湿地面积427万公顷,为全国最大。1998年,黑龙江省出台《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全面停止开垦湿地,抢救性地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2003年,黑龙江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黑龙江省湿地保护管理中心成立,通过严格依法保护湿地,营造起全社会关心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2016年1月1日起,重新制定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在全省正式施行,由此,在湿地立法方面黑龙江再一次引领全国。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中,湿地保护地方政府负总责、湿地分级和名录管理等多处规定,都借鉴了黑龙江省的做法和经验。2016年底,省政府正式对外发布黑龙江省湿地名录公告,是目前为止全国唯一发布全省湿地名录的省份,名录涉及湿地斑块20448个,明确了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等相关信息。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工作起步较早。截至目前,全省已有国际重要湿地9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138处,其中国家级27处,省级60处;湿地公园79处,其中国家湿地公园63处,省级湿地公园16处,湿地保护小区11处。黑龙江省形成了全国最大的省级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并将湿地率、湿地保护率纳入到全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考核体系、黑龙江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黑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中。
全省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逐年提升。“十二五”以来,共实施88个湿地保护恢复项目、20个湿地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和14个湿地保护奖励项目,提高了湿地生态系统质量、湿地管理水平和群众保护参与意识。退耕还湿累计29.4万亩,有效扩大了湿地面积,扩展了濒危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繁衍空间。三环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采取地块置换的方式开展退耕还湿,成为国家退耕还湿示范区。兴凯湖湿地实行生态效益补偿,开展了以预留固定地块作为鸟类取食地模式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扎龙和其他重要湿地补水工程顺利实施。
湿地生态功能的恢复,维持、改善和保护了生物多样性。在黑龙江省556万公顷湿地中,拥有高等植物689种,包括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东北红豆杉,以及水曲柳、野大豆等11种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湿地野生动物(脊椎动物)326种,包括东北虎、丹顶鹤、中华秋沙鸭等17种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