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各类投资机构、投资基金向哈尔滨科技创新城集聚,引导创业投资投向初创期、成长期创新型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支持自主创新和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哈高新区)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的各类投资公司、投资基金,在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创新园创办多种形式的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 对于进入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创办的投资机构,经哈高新区管委会评审,给予投资机构提供人均15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房租补贴3年。
第四条 成立哈高新区创业投资公司,通过阶段参股、合作等形式,与社会各类投资机构、投资团队合作,在哈尔滨科技创新城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等,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30%。
第五条 哈高新区创业投资公司阶段参股设立的投资基金应委托专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基金管理机构应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创业投资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管理团队至少有对3个以上创业企业的投资经验。
第六条 哈高新区创业投资公司阶段参股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自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按在其参股机构所拥有股份的市场价值计算。
第七条 创业投资机构在哈尔滨科技创新城选定拟投资项目后,如希望哈高新区创业投资公司跟进投资,可提出邀请,经审核,对符合投资条件的项目,可按项目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跟进投资,
(一)每个项目的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二)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三)跟进投资股权退出,收回成本后,按照获得的投资净收益的50%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
第八条 哈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对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考核,根据其在哈尔滨科技创新城投资数额,给予投资管理团队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哈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