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机遇,加快推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2010年2月26日市政府服务外包专题会议精神和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际,在贯彻《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哈政发〔2009〕15号)的基础上,现就我市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资金支持政策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
对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调查对象”)按月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http://www.fwwb.gov.cn/)和“哈尔滨市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平台”(http://os.harbin.gov.cn/),并报送统计信息的,按下列标准给予适当补贴(此项补贴仅为2010年一次性补贴):
(一)对逐月按要求报送统计信息且年离岸服务外包收入为100万美元(含)以上、100万美元至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以下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人民币的统计补贴。
(二)对逐月按要求报送统计信息且年软件(含系统集成和嵌入式软件,下同)收入为1亿元(含)以上、1亿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统计补贴。
同一企业符合上述两款条件的,统计补贴不能兼得。
(三)对逐月按要求报送统计信息、学员就业率达60%以上且年培训服务外包人才为1000人(含)以上、1000人至500人(含)、500人以下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统计补贴。
二、支持服务外包企业拓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对年离岸服务外包收入为5万美元(含)至50万美元的企业,其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根据申报市专项资金时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后,按3%比例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年离岸服务外包收入为50万美元(含)至105万美元的企业,其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根据申报市专项资金时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后,按2.8%的比例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年离岸服务外包收入为105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其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根据申报市专项资金时汇率折合为人民币后,按2.6%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加快发展
对千人规模的服务外包企业,在执行原有奖励措施基础上,再追加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园区发展
(一)对积极组织园区内企业和培训机构登录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http://www.fwwb.gov.cn/)和“哈尔滨市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服务平台”(http://os.harbin.gov.cn/)并报送统计信息,其报送单位比例(即:实际报送统计信息的调查对象数量占应报送统计信息的调查对象数量的比率)达到100%、90%(含)以上、80%(含)以上的园区,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资金补贴(此项补贴仅为2010年一次性补贴)。
(二)对园区当年引进的新办和非本地服务外包企业,按企业入住面积给予园区每年每平方米50元房租补贴。
(三)将企业入驻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外包核心园区的入园补贴时限从2010年6月底延期至2010年12月底。
上述补贴和奖励资金从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