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市对外开放步伐,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办实业,加快 “ 富民强市、升位争先 ” 的进程,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一切来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办实业的国内外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一条 税收政策
一、国内外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个人到我市投资创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生产型、加工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
1 、投资额在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以上至 500 万元以下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三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全额返还企业,第四年至第六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按缴税额的 50% 返还企业。
2 、投资额在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以下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全额返还企业,第四年至第七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按缴税额的 50% 返还企业。
3 、投资额在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以下的企业,第一年至第四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全额返还企业,第五年至第八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按缴税额的 50% 返还企业。
4 、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第一年至第四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全额返还,第五年至第十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按缴税额的 50% 返还企业。
二、国内、外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个人到我市国有企业进行租赁、兼并、收购(买断)兴办生产经营性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安排下岗职工占 60% 以上。自获利之日起,投资额度与一款中 4 项相等,可提高一个优惠档次。
三、外商投资企业自开业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五年,对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以及资源开发、节能和农林牧渔等生产性项目,免征车船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四、外商投资者所得利润在我市进行再投资,经营期限在 5 年以上,企业缴纳再投资部分所得税,财政按缴税额的 40% 返还。出口型、技术先进型企业由财政按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全额返还。
五、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的薪金合法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用地政策
一、土地使用按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有偿有期出让。投资者依法取得使用权,并完成投资开发的 60% 后,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钾、交换、继承和赠与。
二、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出让金。利用原有厂房、场地合资兴办的企业,属于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土地出让金可按该地标价优惠 50% 至 70% ,其它类型企业可优惠 30% 至 50% ,一次付清出让金的,给予九折优惠,一次付清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逐年租赁,待有经济能力时,还要按上述政策缴纳出让金。
三、外商投资企业新征建筑用地,可按征用农村耕地缴纳地费最低限额收取。
四、收购市属及其以下亏损、关停、倒闭的现有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的。降低 1 个土地等级价格收取土地出让金。
五、兴办科技、文教、卫生等不以盈利为目的社会公益事业,免收土地使用费。
六、土地使用者在签订出让合同后 60 日内交付出让金。土地出让金超过 100 万元的,可分两次交付,合同签订后 60 日内交付 40% ,一年内付清。
第三条 收费政策
一、行政事业收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其中有上下限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减免收费项目:受让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免收地价评估费、地籍调查登记费、土地勘测设计费;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同级免收服务费;办理验资,免收验资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同级免收手续费;要求环境监测,只收成本费,免收监测服务费;办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免收登记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免收产权登记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审查费、监测费;要求卫生防疫检疫,免收防疫检疫费;要求动植物检疫,免收检疫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请示消防抢救,同级免收消防费;除商业、饮食、服务、修理、娱乐业外,申请广播、刊载、播放广告, 30 日内免收广告费;进行金融、环保、卫生价格、气象、法律等咨询,免收咨询服务费。
第四条 投资保障政策
一、投资者及投资企业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保证投资者在生产期间的一切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提供生活、工作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二、为减少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干扰,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均挂 “ 企业合法权益重点保护单位 ” 铜扁,有关部门需要前去进行检查、收费,必须经市经检、监察部门的允许方可执行。
三、投资企业对以各种理由乱检查、乱收费、乱干预、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等行为,有权拒绝并举报。如查实有据,除对当事人实行处罚外,还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外商投资企业或新办内联合企业的办理程序是 “ 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 ” 。遇特殊问题,采取 “ 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一事一议 ” 的办法解决。
第五条 引进人才政策
一、本市在经济建设、城市规划、建筑设计、新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和具有实践经验的高等院校毕业生来本市工作的,直接执行定级工资标准。 除统一分配的以外,硕士生来本市工作,其档案工资可以向上浮动 1 级;工作满 5 年后,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其中:至本市企业工作的外来人才,工资福利由双方商定。
二、各类人才来本市创办、领办非独资企业,使企业连续 3 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企业按当年新增税后利润的 10% 至 30% 给予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由受益企业给予重奖。 各类人才来本市创办独资企业,经济效益突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当年缴纳的税额的多少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六条 落户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 10 万元以上,投资者要求在本市落户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户口,可以落入本市市区或者相关城镇,并免收各种费用。
二、外商、华侨和港澳同胞、台胞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如有要求,可为他们大陆亲属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三、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一起调入或者随迁本市市区或者相关城镇:配偶、子女是农村户口的,给予 “ 农转非 ” 。
--- - 第七条 奖励政策
一、奖励范围 凡为我市引进资金或项目的,市内外所有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按政策享受奖励。
1 、对引荐并促成国内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中介单位或中介人,自企业投产之日起,经法定部门验资认证后按投资实际到位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 1 )对市内党政机关干部引进的投资性资金,按实际到位额的 1% 给予奖励。
( 2 )对市内外其他个人引进的投资性资金,按实际到位额的 1.5% 给予奖励。
2 、金融部门为企业争取的固定资产投入均视为招商引资资金,并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0.5% 给予奖励。
3 、为我市引进用于生产性企业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设备折合资金)的中介单位或中介人,在资金到位后由用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 1 )争取上级部门无偿投入的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3% 给予奖励。
( 2 )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按引进资金总额的 1% 给予奖励。使用期每增加一年,奖励相应增加一个百分点。
( 3 )引进有偿有息(借贷)资金的,按下列数额奖励:引进的资金利息相当于银行现行利率,使用年限三年以上的,奖到位资金总额的 0.6% ;利息低于银行现行利率,使用年限五年以上的,奖到位资金数额的 1% ,由用资单位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利息高于银行现行利率的,奖励由用资单位与中介人商定。
( 4 )引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含房地产综合开发投入工程建设自有资金)按 0.5% 给予奖励。
4 、对从其它渠道引入资金的,比照上述标准一事一议。
三、引进项目的奖励
1 、对单纯引进项目,开工投产后计为引资额,待企业取得效益后给予引进项目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 1-10 万元。
( 1 )对引进项目年销售收入 300-500 万元(含 500 万元的)奖励 1-2 万元。
( 2 )对引进项目销售收入 500-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的),奖励 3-4 万元。
( 3 )对引进项目年销售收 1000-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的),奖励 5-6 万元。
( 4 )对引进项目年销售收入 5000-1 亿元(含 1 亿元),奖励 7-8 万元。
( 5 )对引进项目年销售收入超过 1 亿元,奖励 10 万元。
2 、对引进项目同时引进资金,分别按引进资金奖励标准和引进项目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四、其它奖励
1 、促成市外、国外向我市捐款、捐物的(物折合人民币计),按实际到位额的 10% 奖励。
2 、对我市资源进行生产性开发研究的科研人员,我市可为其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3 、促成市边、外贸公司直接与外贸签订贸易公同的中介人,在贸易成交结算后,由边、外贸公司按所创利润的 5% 给予一次性奖励。
4 、为我市促成劳务输出的单位或个人,由组织劳务输出单位按当次所创利润的 5% 给予一次性奖励。
5 、对在引进资金和项目中做出贡献的各级干部(含离退休老干部),除按本办法享受奖励外,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嘉奖、记功、晋职、晋级;市内农村和市外有功人员还可免费办理城市户口。
6 、对来我市投资超 5000 万元的投资者,可授予穆棱市荣誉市民和市政府、市政协等机关的名誉职务。
五、资金兑现
1 、以合资、合作方式引入项目和资金的奖励资金按照 “ 谁受益、谁奖励 ” 的原则,由受益方或企业支付。
2 、无偿捐赠的奖励资金,由主管部门负责。
3 、以独资方式引入项目和资金的奖励资金,由市、乡(镇)财政支付,市财政每年列支招商引资奖励基金。
4 、金融部门为企业引进资金的,由受益企业兑现奖励。
5 、各种奖励由引资单位或个人申请,由用资单位或受益单位确认、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和兑现手续。副处级以上领导的奖励由市委常委会审批。
第八条 附则
一、本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穆棱市委颁布的穆发 [1994]12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市政府颁布的穆政发 [1992]46 号文件《穆棱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自本优惠政策颁布之日起同时废止。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