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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宁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5/23
16:00

1、外地客商独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包括盘活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后,可以边建设边办理手续,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享受如下优惠: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300万元的,二年内按建设期和试营运期管理,给予税费照顾。

(2)固定资产投资在300—500万元的,二年内按建设期和试营运期管理,给予税费照顾;自第三年起,二年内按已纳增值税额和所得税额地方分成部分,由政府给予相应资金扶持。

(3)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以上优惠外,其它事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2、外地客商独资新办商业物资、对外贸易、、旅游、仓储、饮食、文教卫生、公益事业等企事业,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按己纳增值税(或营业税)额和所得税额地方分成部分,由政府给予相应资金扶持。

3、外地客商与县内企业合资、合作组建生产加工型企业(外来资本占总投资的60%以上),投产后五年内,按已纳新增增值税额和所得税额地方分成部分的50%,由政府给予相应资金扶持。

4、外地客商新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经税务部门批准,五年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5、外地客商投资公路、旅游景区、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投资3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建设过程中按所上缴税金地方分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对投资项目的奖励返还给投资商;正式营业后,十年内按已纳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政府给予相应资金扶持。

6、外来个体私营业户开办生产加工企业及手工作坊,固定资产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正式开业后三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

7、外地客商投资兴办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时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公安、金融、劳动、环保、消防、卫生防疫、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只收取工本费,注册费减半征收;年度检验时,各部门按最低限额收取费用;自正式营业起,免收三年价格调节基金。

8、利用原有厂房、场地合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土地出让金可按该地标定地价优惠70%,其他类型企业优惠30—50%。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需签订《土地使用租赁合同》,土地年租金减免按以下规定执行:

开办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和其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免缴土地年租金。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五年内免交土地年租金,自第六年起五年内,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1)产品出口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

(2)兴建交通、能源、重点旅游等基础设施项目;

(3)利用现有企业存量土地兴办的投资项目。

9、外地客商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完成该项目总投资(不含地价款)的30%以后,在有效期限内可依法转让、继承、出租和抵押。

10、外地客商利用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农、林、牧、渔业综合开发的,可依法获得林地使用权,合同期50年不变;发展经济林的,五年内免收林业各种费用;发展养殖业的,二年内免收林地使用费。

11、外地客商利用荒山、荒地、荒滩投资新办企业或进行农、林、牧、渔业以及旅游开发的,其使用土地规费,除补偿农民和县以上应缴纳各种规费外,其余可缓交。

12、外来客商兴办企业,不以购买土地或租赁使用土地的,可与乡镇、村屯、农民协商,由乡镇村以土地入股形式合作联办企业。

13、外地客商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其厂房建设免收墙改发展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4、外地客商投资兴办企业,依法办理用水许可证,五年内免收水资源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审查费、监测费、环保部门免收环境影响评价费;公安部门免收治安联防费、人口暂住费;地震、防雷部门免收安全评价管理费。

15、本着从速、从简、高效的原则,统一由县招商局牵头,办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各种手续,实行一条龙服务。在外商投资文件及证明报齐后,属县里批准的,一天内办完所有审批手续;需报县以上机关批准的,由县相关部门帮助办理报批手续。

16、外商投资企业被确定为县重点保护单位的,由招商局发放“贵宾卡企业”,未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同意,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企业检查、评比。持“贵宾卡”享受如下待遇:

(1)政法部门依法对持卡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予以重点保护,并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确有问题需采取强制措施的,必须事先向县政府报告。

(2)公安交通部门对持卡人的专用车辆,除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外;一般不扣、不罚,在本行政区域内可免费通过道桥收费站。

(3)持卡人可免费办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县的落户手续。

(4)持卡人的子女可进入本县重点学校,并免收集资费。

(5)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到贵宾卡企业进行检查收费,未经县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到企业参观学习。

(6)、任何单位在正常情况下,不得随意对贵宾卡企业宣布停建、停业、停电、停热、停水,不得随意查封帐户和财产,特殊情况必须事先向县政府报告。

(7)持卡人如发现任何部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刁难勒卡行为,可向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投诉,投诉中心对投诉案件必须限时答复。

17、严禁借各种名义向外来企业乱收费,县招商部门对外来企业发放《外来客商企业交费明白卡》,收费单位向外来投资企业收费时,必须持有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逐项填写《外来客商企业交费明白卡》,收费单位不填写的,企业有权拒绝交费。

18、政法部门积极主动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对于涉及外商的起诉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涉及外商的被告案件,在事实不清时,不准随意到企业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银行存款。

19、为鼓励县内民间资本投资发展当地经济,凡县内各类投资者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或改造老工业企业,新投入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的,可参照以上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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