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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海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5/23
10:37

一、财税政策

新建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500万元的,其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前5年全额投入企业,后5年50%投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其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前10年全额投入企业。

二、土地政策

1、新建工业企业(不含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1000——2000万元和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经评估认定后,企业按政策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分成部分,由市财政分别按50%和100%的比例无偿投入等额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2、盘活、改制工业企业(不含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200—5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经评估认定后,企业按政策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分成部分,由市财政分别按50%和100%的比例无偿投入等额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3、入驻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和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经评估认定后,企业按政策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分成部分,由开发区财政分别接50%和100%的比例无偿投入等额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4、入驻木业城的工业企业租用土地,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经评估认定后,土地年租金免收;5000万元以下的,土地年租金按每平方米3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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