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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3
05/23
10:29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规范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管理,推动我市服务外包产业更快更好地健康发展,制订《大庆市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一、认定基本原则

1、按照国家和省对服务外包企业认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认定。

2、本着企业自愿申请,主管部门逐级申报、审核、审批和成熟一个受理一个的认定原则。

二、认定基本条件

申报认定服务外包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5项基本条件:

1、已在我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分支机构、办事处等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并在大庆结算纳税的企业。

2、企业员工在10人以上,业务使用的计算机10台以上。

3、企业业务范围应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服务外包业务范围内从事一项或多项业务。

4、企业已签订了服务外包业务合同,按照市服务外包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了企业业务网上录入工作。

5、企业管理规范,无违法行为。

三、服务外包企业业务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1、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适用范围

软件研发及

开发服务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和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行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提供电子

商务平台为电子贸易服务提供信息平台等

测试平台为软件和集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

和维护服务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

技术服务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 别适用范围

企业业务流程

设计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

数据库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企业运营

数据库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

数据库服务为客户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KPO)

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及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络游戏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四、认定申报审批程序

1、企业申请。符合本办法认定基本条件和业务范围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向所在区服务外包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大庆市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申请审批表》。同时,登陆“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www.fwwb.gov.cn),注册并录入企业信息。

2、审核报批。区级服务外包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材料和企业现状进行初审同意后向市级主管部门申报,市级服务外包主管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适时进行复核。

3、复核批准。市级服务外包主管部门根据认定办法,对区级初审报批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给予认定批准,并颁发《大庆市服务外包企业证书》。

4、变更办理。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区、市级服务外包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五、申请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大庆市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申请审批表;

2、企业简介、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员工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学历、毕业学校、身份证号、劳动合同号);

5、企业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

6、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六、年检复核与监督检查

1、经通过认定的企业,应在本企业的《大庆市服务外包企业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大庆市级服务外包主管部门提出年检申请,并提交《大庆市服务外包企业证书》和《大庆市服务外包企业年度检表》。

2、经通过认定的企业,在年检时有以下情况的,将取销其大庆市服务外包企业资质:(1)没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年检申请;(2)年检复核没有通过;(3)拒绝接受年检。

3、已认定的企业发生经营范围变更、分立或合并后,应重新申请认定。

4、本办法由市服务外包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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