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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2013
05/22
16:13

为了鼓励和吸引埠外客商来我市投资,使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办企业有一个良好的环境,加快绥化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绥化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税费政策

1、外商、港澳台商、埠外法人、自然人来我市投资资源开发、绿色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兴办生产型和外向型企业的;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用高新技术作价参股改造我方骨干企业的;购买或兼并我方企业带原企业60%以上职工的,不受投资、出资额度限制,给予以下优惠:由地方财政给予奖励,其奖励额度按当年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即上缴税金的25%)的数额确定,分别给予所办企业5年和3年的补贴。凡外商、港澳台商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占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可享受“三资”企业的所有优惠政策。

2、收购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的,价格可以优惠30%,免收契税;其中收购停产企业的,3年内全额返还地方权限内的税金(含上缴增值税金地方分成的25%部分)

3、凡来我市兴办企业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员,对其中贡献较大的,可给予不超过实际缴纳额度的适当奖励。对服务于我市企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暂免所得税。

4、对埠外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在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按现市、县(市、区)属部分的30%以下征收。

凡来我市各类开发区兴办企业的,按投资额度减收、免收或缓收地方权限的城市建设配套规费,免收水、气、电增容费和供电补贴费,减半征收生产经营用房交易税费。生产经营所需的生产资料以及水、电、气、运输和通讯设备等,政府可协调有关部门优先予以安排,并按当地最低标准计收费用。

二、土地政策

5、凡在我市境内创办生产企业或上生产性项目,需要占用土地的,是耕地的或需动迁的,由市土地局协助办理审批手续,在收费上,除给足农民的、动迁者的部分,保证国家和省收取的部分,地方部分免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次付清出让金有困难的,由用地者申请,市、县(市)政府批准,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分解,实行年租制。免收咨询费,测绘费、评估费只收工本费。1年内,不收排污费,免收环保咨询、监测等服务性收费。

6、埠外客商收购、兼并城区范围内的企业,土地资产收益至少70%返还给原企业用于安置职工。收购市、县(市、区)属亏损、关停、倒闭的现有国有企业全部资产的,使用原划拔土地的,按该宗地标定价的30%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乡(镇)、村以土地作为出资条件,与埠外投资者合资兴办企业的,其土地所有权不变,免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与乡镇企业合资合作,开发矿产资源的,3年内免征资源税。

7、凡来我市各类开发区办企业的,存量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的,3年内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8、埠外投资者开发“五荒”和中、低产田改造的;投资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项目,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投资高新技术农业项目的,免收地方权限的土地开发配套规费,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征缴所得税数额奖励5年。

三、奖励政策

9、引进社会无偿资金的,受益单位可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0%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在岗的国家公务员引进对口资金、扶贫资金、救灾资金、产业政策支持资金的除外)。引进其它无偿资金的,对中介人奖励按引资额度一事一议。引进捐赠资金,当地承办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引进无息或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资金的,受益单位除通过补偿方式将利息余额部分奖励给中介人外,每使用1年,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包括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额的);对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扣减到等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后,按上述办法兑现中介人奖励。奖励办法;先由受益企业垫付,然后用财政新增税收逐年偿还给企业。

10、引进外商、港澳台商来我市兴办独资企业的,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该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即上缴税金的25%)的20%,由受益单位分年度奖励给中介人。引进兴办合资企业的,3年内,按税后利润我方分成部分的20%,由我方受益单位分年度奖励给中介人。

11、引进埠外高科技项目、专利技术、科技成果或国内外名牌产品参股生产经营的,3年内,按我方分得红利的20%,由我方受益单位分年度奖励给中介人。

12、埠外科技成果拥有者,同意我市企业无偿实施其科技成果转化的,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每年可从该项科技成果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30%(高新技术成果可提取40%),由受益单位奖励给科技成果提供者。

四、金融政策

13、对招商引资项目或埠外客商投资兴办的企业,凡符合当前国家产业、产品政策、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效益好的企业,又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要积极帮助解决流动资金需求。在开立基本帐户的金融机构提取现金,给予方便。

14、对科技含量高、效益好、回报率高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重点项目,金融机构给予贷款支持。

五、保护企业政策

15、埠外投资者来我市办企业,项目审批程序从简从快,地方权限内的审批注册登记手续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一次性办完全部手续。需要省级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市、县两级对口部门协助办理手续。对外商提出的特殊要求,只要法律允许,可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通过协商尽快解决。

16、凡来我市开办的、或本地开办的对招商引资有吸引力的餐饮、娱乐场所,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在不发生违法经营的情况下,有关部门不得干预,不得随意检查、执罚。

17、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干预企业的合法生产和经营,除国家和省规定的以外,各有关部门不搞任何形式的检查、评比活动,不搞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只有企业行为不触犯法律、法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向企业下达停产通知书、没收生产许可证和查封帐户、扣压物资等。

18、保证外商、港澳台商和埠外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对其兴办的重点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实行挂牌保护,并为其设立保护电话,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发放贵宾卡。凡持有贵宾卡的,其车辆在我市境内通行,免收过桥、过路费;到有关场所参加各种联谊活动免予检查;规模较大的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可配备保安人员,纳入当地公安部门管理,可装备适当的警戒器材;对投资额较大或牵动作用强以及贡献大的埠外投资者可设动德墙、可写入市志;对政治素质高的,经本人的同意。可吸收在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担任名誉职务,也可以聘为同级党委、政府的经济顾问。

19、对埠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内兴办企业的,可享受开发区特惠的政策,对有些企业的特殊困难或需要解决的特别问题,本政策规定没有涉及到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解决。对招商引资已兴办的龙头企业,用新增效益在我市进行再投入,进行技术改造、新上项目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六、其他政策

20、埠外科技拥有者同意与我市企业参股经营,对科技成果可由出资各方协商作价。各方占多大的股权份额,由各方协商决定。科技成果提供方所占股份或出资比例,不做上限规定。对一方为国有单位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21、对来我市投资兴办各类企业的中外客商,按期投资规模准予一定的试产期。在试产期内,对应缴税金实行税务征收、财政奖励的办法,同时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加工型和高科技项目,投产后准许试产期为2年。

22、凡来我市投资兴办星级宾馆的中外客商,按兴建宾馆的星级,准予一定的试办期。在试办期内,对应缴税金实行税务征收、财政奖励的办法,同时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投资兴办三星、四星、五星级宾馆的,从正式开始营业之日起,准许试办期分别为2年、3年和4年。

23、凡来我市投资兴办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包括修建道路、供水供热、承建认养绿地广场、治理环境污染、捐赠办学等),除享受本规定各项有关优惠政策外,可以授予冠名权。

24、埠外专家、学者、高科技人员、留学人员等来我市解决工农业生产中亟待解决问题的,要为其提供相对优越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本人配偶要求调转工作或其子女要求就业及调转工作的,组织和人事部门给予适当安置;子女要求就近入学、入托的教育部门给予及时落实;要求落户的,公安部门无条件地办理落户手续。对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用人单位按标准提供一套住宅;对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用人单位资助8万元安置费;取得博士以上学位来我市工作的,用人单位资助5万元安置费。工作满5年的,住宅和安置费全部归其所有。

七、附则

25、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及市辖各市县区。市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规定制定更加宽松的优惠政策。

26、本规定由绥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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