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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5/22
16:11

黑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鼓励在黑河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给予政策优惠,具体如下:

一、企业用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市财政比照土地出让金本级净收益部分的80%投入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二、土地使用税前4年,市财政将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三、新上项目投产后,市财政依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级收入部分,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第一年按100%、第二年至第三年按50%比例投入企业;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1亿元),第一年至第二年按100%、第三年按50%比例投入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比例投入企业。

四、对从事外经贸业务,缴纳增值税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财政依据其缴纳的增值税额分别按10%、20%、25%比例投入企业用于扩大经营。每季度兑现一次,年终清算。

五、在黑河口岸过货的外经贸企业,进口资源类商品免收价调基金;在黑河纳税的企业,年进口货物1万吨以上的(含1万吨),每万吨(按整万吨计算)给予2万元奖励。

六、黑河口岸进口货物1000吨以上通过铁路运输的,运费与国铁同价,其运价的国地铁差额部分,黑河铁路(集团)公司承担50%,市财政补贴50%,由铁路部门凭进口企业提供的海关报关单、林业部门出具的运输证明、铁路运输货票每半年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贴,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据实补贴。铁路部门优先安排进口企业运输车皮计划。

七、从事高新技术、俄罗斯市场开拓、能源资源合作开发等投资亿元以上的重点产业项目,除享受以上政策外,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八、从事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本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为市本级、爱辉区、黑河边境经济合作区和黑河市农林产品加工园区。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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