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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产业项目建设优惠政策(试行)
2013
05/22
16:09

为进一步加大产业项目建设力度,推动我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一、财政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 新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的生产加工型项目,自纳税之日起连续12个月累计上缴税金8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从项目新增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一定额度作为项目发展资金,给予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 (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前二年按项目新增实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扶持,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项目新增实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 (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前二年按项目新增实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80%给予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项目新增实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 (含5000万元)至1亿元,前二年按项目新增实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扶持,所得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项目新增实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对经济有拉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扶持。

第二条 投资商业、旅游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等项目,从项目新增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一定额度作为项目发展资金,扶持比例按第一条减半执行。

第三条 投资基础设施(不含房地产)、公益事业等项目,总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自项目纳税年度起,前二年按项目新增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三年按项目新增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第四条 投资高科技型项目,可给予不超两年的试办期。试办期结束后,前二年按项目新增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扶持;后三年按项目新增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扶持。

第五条 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扶持。

本着“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上述扶持政策由项目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兑现。

二、土地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新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的生产加工型项目,预计自纳税之日起连续12个月累计上缴税金8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财政部门从项目实缴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额度作为项目发展资金,给予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扣除国家规定应提取专项资金后,按缴入地方财政的40%给予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扣除国家规定应提取专项资金后,按缴入地方财政的50%给予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扣除国家规定应提取专项资金后,按缴入地方财政的60%给予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对经济有拉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扶持。

第七条 投资商业、旅游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等项目,扶持比例按第六条减半执行。

第八条 投资基础设施(不含房地产)、公益事业等项目,扶持比例按第六条执行;但投资不以盈利为目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用地,由市政府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第九条 投资高科技型项目,由财政部门从项目实际上缴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额度作为项目发展资金,给予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扣除国家规定应提取专项资金后,按缴入地方财政的50%给予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扣除国家规定应提取专项资金后,按缴入地方财政的60%给予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扣除国家规定应提取专项资金后,按缴入地方财政的70%给予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对经济有拉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扶持。

第十条 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投资落户沉陷区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扶持比例按市国土资源局沉陷区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项目,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如改变用途,全部收回给予扶持的土地出让金。

第十三条 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项目,必须在签约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达产;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达产,全部收回给予扶持的土地出让金;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必须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

第十四条 新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的生产加工型项目,自纳税之日起连续12个月累计上缴税金8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实缴的土地使用税,扣除国家规定应提取专项资金后,按缴入地方财政的50%给予扶持。

三、收费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最低标准收取。属于地方征收部分,经相关部门批准,区别不同情况,3年内可免收、减收或几年内分期缴清。

四、其它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由各职能单位按照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境内区域合作项目、入驻鹤南工业新城、东宝鹤萝产业带和市级工业园区项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财政和土地方面的扶持比例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上一档执行。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政策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项目,已建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相关政策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政策如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由市项目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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