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政发〔2013〕7号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东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园区
招商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东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园区招商引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黑龙江省东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产业园区招商引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黑龙江省东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再生资源产业园区”)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步伐,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现经济转型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再生资源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进入园区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再生资源产业园区投资新建的再生资源加工型企业,其项目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符合再生资源产业园区产业规划;
(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且被认定为再生资源加工型的单体项目。在保证投资规模的前提下,具有再生资源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享有进入再生资源产业园区的优先权利;
(三)项目投资强度、用地建筑系数、容积率原则上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但投资强度不得低于每公顷3000万元。
第三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四条 进入再生资源产业园区项目以出让方式使用已征土地的,投资企业缴纳每公顷45万元保证金后即可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开工时返还投资企业保证金50%,项目竣工后返还20%,实现税收后返还30%;投资企业通过土地招拍挂形式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政府按该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资额,无偿资助企业在园区内进行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进入再生资源产业园区项目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市政府按租金收入给予企业10年等额返投扶持。
第四章 财税扶持政策
第六条 自企业纳税年度开始,第一年按企业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企业扶持;第二年按企业实缴税金超过上年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企业扶持;第三年按企业实缴税金超过第二年基数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企业扶持。
第七条 鼓励投资企业新上国家、省和市重点支持的产业项目,帮助企业对上争取贷款贴息、品牌奖励、财税建设奖励等政策性资金支持。
第五章 规费扶持政策
第八条 对进入再生资源产业园区的加工型企业在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地方性行政事业收费、价调基金和有偿服务性收费按照本市招商引资政策执行。
第六章 水电扶持政策
第九条 投资企业用电按照黑龙江省现行城市工业用电最低目录价执行。
第十条 投资企业工业用水按照七台河经济开发区价格标准执行。
第七章 服务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实行全程跟踪服务,进入再生资源产业园区的加工型企业,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享受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全程代办服务政策,园区确定专人负责对每一户企业跟踪服务。
第十二条 加工型企业建成后,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可协调金融部门以土地、厂房、设备作抵押给予企业贷款,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问题。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进入再生资源产业园区的再生资源加工型项目可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省、市公布实施的优惠政策与本办法有重复或类似的,投资企业只能选择执行其中一种。
第十四条 对引进再生资源加工型企业进入再生资源产业园区的组织及个人,按照《七台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确定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如有特殊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商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东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