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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5/22
15:56

为深入推进三次创业,加快转型跨越发展步伐,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总 则

1、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的企业(不含风电、矿产、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土地政策

2、新建产业项目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上缴国家、省提取各项专项资金后,通过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贷款贴息等方式,按照投资规模的大小,分类给予奖励支持。

(1)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50%的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80%的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的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进入园区的产业项目,给予100%的奖励。

三、财税政策

3、境(域)外客商来我市投资新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通过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贷款贴息等方式,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数额,分类给予奖励支持。

(1)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前三年给予50%的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前三年给予100%的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

(3)鼓励外来投资企业新上国家、省和我市重点支持的产业项目,帮助企业对上争取政策性资金。

四、收费政策

4、境(域)外客商来我市投资新建企业,在建设期按国家、省规定收费项目的最低标准执行。市级行政性收费扣除工本费外,全部免除。

五、金融政策

5、帮助外来投资企业进入省、市金融平台,积极争取地方金融机构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贷款支持。

6、帮助外来投资企业寻找投资合作伙伴,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7、外来投资企业在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提取现金,只要用途合理,金融机构给予必要的方便。

六、服务政策

8、新建产业项目办理工商注册、项目报批、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由市政府指定服务单位全程代办,建立绿色通道,做到限时办结。

9、对新建的产业项目可以提供基地建设、产品研发、人才培养、技术扶持、企业宣传等方面服务。

10、对外来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员,其亲属子女在本市就学的,可在任意一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理优先入学手续;需要在本市就业的可帮助联系到我市先进企业就业。

七、保护政策

11、对市级重点招商项目,实行挂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向外来投资企业搞摊派,不许干扰外来投资企业正常合法的生产经营秩序,除突发事件或对涉及安全生产、刑事案件等必须进行突击检查的事项外,其他检查须事先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到企业检查。

12、对入驻产业园区的项目予以重点保护。除突发事件或对涉及安全生产、刑事案件等必须进行突击检查的事项外,其他检查须经产业园区同意后方可检查。

八、附 则

13、重大招商项目由市里一事一议确定更加优惠的政策。

14、我市本地企业新建产业项目参照本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15、本优惠政策条款由伊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6、本优惠政策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原《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政策扶持的意见》(伊政发【2010】53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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