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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5/22
15:35

为做大做强我市优势资源和优势产业项目,按照“规模投资、强力扶持、打造集群、引领发展”的原则,鼓励鸡西域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视投资规模给予财政、土地、规费等扶持政策。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本政策。

一、投资扶持政策

(一)投资现代煤化工、石墨深加工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享受“三个百分之百”扶持政策。即,财政,从企业投产之日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新增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100%扶持两年。土地出让金,按企业所使用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各项政策性计提及土地整理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给与扶持。规费,企业基本建设期间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城市供热、供水、供气,下同)等政府性基金按照100%比例返还;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100%比例返还两年;经营性收费两年内执行最低标准;属于省级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执收部门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减免。

(二)投资机械制造、新材料、食品加工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享受“三个百分之七十”扶持政策。即,财政,从企业投产之日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新增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70%扶持两年。土地出让金,按企业所使用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各项政策性计提及土地整理后,地方实得部分的70%给与扶持。规费,企业基本建设期间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按照70%比例返还;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70%比例返还两年;经营性收费两年内执行最低标准;属于省级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执收部门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减免。投资额每增加2000万元,扶持政策比例提高10%,直至100%扶持。

(三)投资其它行业(不含煤炭开采、洗选及房地产开发),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享受“三个百分之三十”扶持政策。即,财政,从企业投产之日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新增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30%扶持两年。土地出让金,按企业所使用土地缴纳土地出让金扣除各项政策性计提及土地整理后,地方实得部分的30%给与扶持。规费,企业基本建设期间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按照30%比例返还;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30%比例返还两年;经营性收费两年内执行最低标准;属于省级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执收部门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减免。投资额每增加2000万元,扶持政策比例提高10%,直至100%扶持。

二、投资服务政策

(四)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跨国公司、上市公司、大型央企等到我市投资项目、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职能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的,根据其投资额度和对地方税收贡献能力,可享受省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及其他省(境)外企在我省设立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的若干意见》(黑政发[2008]38号)相关优惠政策。

(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先向上申报、争取国家、省专项扶持资金、大项目前期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外贸发展基金、绿色食品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

(六)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完成项目前置审批和消防、安全等必要审批后,可先行开工建设,其它手续补办。

(七)本市投资新设立的企业,达到本政策所规定的投资额度,亦享受本优惠政策。

(八)对引进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经有关部门确认后,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与相关政策扶持。

(九)对投资额度大,投资年限长,拉动作用强,有突出贡献的外来投资企业法人代表,根据本人意愿,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可推荐为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候选人。

三、审批程序

(十)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认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认定,由市经合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根据《鸡西市外来投资企业认定工作办法》共同审核认定,由市经合局出具认定文件。

(十一)优惠政策按照“谁受益、谁扶持”的原则,由市经合局、市财政局负责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各有关部门执行。

四、附则

(十二)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和鸡西市招商引资和对上争取资金奖励办法》(鸡政发[2005]38号)文件同时废止。

(十三)本优惠政策由市经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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