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招商引资,改进招商业绩考核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市外投资者在我市创办的独资、合资、合作等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第二条 凡是项目引荐人和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参与项目谈判的主体(以下简称受奖人),均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副厅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二、奖励依据
第三条 对引进的项目,原则上以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作为奖励依据。
三、奖励标准
第四条 引进项目奖励标准:
(一)引进装备制造业、绿色食品精深加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我市重点鼓励发展的内资工业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其它内资工业项目按1‰给予奖励。引进内资非工业项目按0.5‰给予奖励。
(二)引进外资工业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引进外资非工业项目按2‰给予奖励。外资以人民币投入的,奖励标准按照内资项目执行。
(三)外资收购、兼并我市国有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外资租赁我市国有企业在5年以上的,按实际租金额的1.5‰给予奖励。
(四)内资收购、兼并我市国有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内资租赁我市国有企业在5年以上的,按实际租金额的0.3‰给予奖励。
第五条 争取资金奖励标准:
与本职有关,向有关部门争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上年完成数为基数,按实际增加数额作为依据给予奖励。
(一)争取无偿资金按0.4‰给予奖励。
(二)争取有偿资金按0.2‰给予奖励。
四、奖金管理
第六条 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奖金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受益单位支付。
第七条 奖励的确认:受奖人提出申请,备齐相关材料,由市、县(市)区招商、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上报市、县(市)区政府审批。
第八条 为中省直单位和各县(市)区引进项目的受奖人,由受益单位和县(市)区奖励。
第九条 中省直单位职务性争取资金的受奖人,由本单位自奖。
第十条 为民营和私营企业引进项目的受奖人,由企业奖励。 五、其它
第十一条 引进的独资项目只对引荐人给予奖励;为我市国有企业引进的合资、合作项目,分别给予引荐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谈判主体奖励,奖金各占一半。
第十二条 我市企业收购、兼并、重组市外企业并增加本企业固定资产存量、在我市纳税的视为招商引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三)、(四)项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均为税后奖金,奖金获得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县(市)区两级招商部门组织实施,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奖励的审核认定及发生争议时的裁决。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规定相违背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