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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5/21
16:39

中共密山市委 密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密山市新上项目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创建优良投资环境,加速密山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密山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密山市发展规划,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矿产开发除外)均享受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企业提供必备的资料后,市政府实行一个窗口服务,由招商局协调有关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及相关手续。审批权在本市的,三天内办结一切手续;需要上级审批的,要跟踪协调到上级部门尽快办结。

第三条 市招商局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服务,对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需要地方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三日内向市政府汇报并予以答复。

第四条 投资企业自纳税之日起,三年内所得税全部返还企业。增值税达到50万元以上的,地方所得部分第一年100%返还企业,第二年70%返还企业,第三年50%返还企业。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引进的项目,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除返还企业外,剩余部分全额留给乡镇政府或村委会。

第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个人,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加工型项目,投产后由政府按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

第七条 投资企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所需的水、电、供热、排水、运输、通讯等项有偿服务,有关部门要给予优先安排,并按最低标准收费。在新上企业未投产之前,行政执法部门只许指导不许收费。

第八条 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年纳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在密山口岸年过货300吨以上(含300吨)或进出口贸易额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在密山注册企业,由市委、市政府确定为“重点保护单位”。

第九条 各级司法机关要拘传“重点保护单位”法人代表的,以及对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措施的,必须请示市委批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重点保护单位”企业帐目、银行帐户、厂房、设备、营业证件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必须请示市纪检委批准。

第十条 未经市纪检委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到“重点保护单位”检查、收费或罚款(税收、安全检查除外),上级主管单位对其进行检查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前与企业沟通,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否则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市纪委对投资企业的投诉要快查快结,保护其合法权益。对破坏投资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查处、通报和曝光,是中省直单位的要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解决。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此前制定的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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