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调动招商引资中介人的积极性,促进分局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分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三江分局以外来分局投资兴办企业的法人、经济组织和个人。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除适用国家和省规定的一切税收优惠政策外,其余有关内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财税扶持政策
(一)生产加工型项目、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上,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2年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缴库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以后连续3年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缴库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二)服务业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含1000万)以上,对地方经济有较大拉动作用的,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2年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缴库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或提供就业岗位500人以上的项目,或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的项止,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更优惠政策。
(四)同江市、抚远县、饶河县境内所辖的各农场按所在市(县)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五)当地方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时,分局的优惠政策做相应改变。
第四条 土地政策
(一)土地出让期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办理。
(二)生产加工型项目、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分局按照投资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百分之二予以补助;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分局按照投资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百分之四予以补助。
第五条 收费政策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额收取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三)免收分局权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 服务政策
(一)简化招商项目审批手续,在分局国土资源局大厅设立外来投资者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和一个窗口收费工作制度。需要报省、市、县审批的项目,由分局商务局负责办理。
(二)强化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服务,努力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凡在分局注册登记并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为保护对象,方方面面都应给予关注和保护,严禁任何部门和任何人干预企业内部往来,不得对其设阻和刁难。对重点投资商实行分局领导包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投资商遇到的各种难题。
(三)对产品有市场、效益好、守信用的投资商,分局负责协调建行、农行给予优先贷款支持,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
第七条 奖励政策
(一)奖励范围:凡为我局引进资金或项目的,分局内外所有的单位或个人均可按政策享受奖励。
(二)引进资金的奖励
1、分局机关干部引进的投资性资金,按实际到位额的1%给予奖励。
2、分局内外其他个人引进的投资性资金,按实际到位额的1.5%给予奖励。
3、争取上级部门无偿投入的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奖励。
4、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按引进资金总额的1%给予奖励。使用期每增加一年,奖励相应增加一个百分点。
5、引进有偿有息(借贷)资金的,按下列数额奖励:引进的资金利息相当于银行现行利率,使用年限三年以上的,奖到位资金总额的0.6%;利息低于银行现行利率,使用年限五年以上的,奖到位资金数额的1%,由用资单位一次性奖励给中介人,利息高于银行现行利率的,奖励由用资单位与中介人商定。
(三)引进项目的奖励
1、引进投资额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奖励中介人1-2万元。
2、引进投资额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奖励中介人3-4万元。
3、引进投资额1000-5000万元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奖励中介人5-6万元。
4、对引进投资额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奖励中介人7-8万元。
5、对引进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大项目,奖励中介人10万元。
(四)其它奖励
1、促成国内外向分局捐款、捐物的(物折合成人民币计),按实际到位额的10%奖励。
2、对我局资源进行生产性开发研究的科研人员,分局可为其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3、促成分局各单位直接与外商签订贸易合同的中介人,在贸易成交结算后,由受益单位按所创利润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4、对促成分局向国外输出劳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受益单位按当次所创利润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5、对来我局投资超5000万元(含5000万)的投资者,可授予建三江分局荣誉市民,经本人同意,可在农场领导班子中担任名誉职务。
(五)资金兑现
1、以合资、合作方式引入项目和资金的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益方或企业支付。
2、无偿捐赠的奖励资金,由受益的主管部门负责。
3、以独资方式引入项目和资金的奖励资金,由分局列支招商引资奖励基金。
4、金融部门为企业引进资金的,由受益企业兑现奖励。
5、各种奖励由引资单位或个人申请,由用资单位或受益单位确认、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分局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和兑现手续。副处级以上领导的奖励由分局党委审定。
第八条凡对分局经济发展有较大牵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分局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向省、市、县争取税收、用地、收费等方面的进一步优惠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由建三江分局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