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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萝北县招商优惠政策
2013
05/21
15:47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扩大投资(招商引资),推动萝北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国家和地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凡在萝北县行政区域内新建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均享受政策。

一、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5000万元,年纳税100万元以上,自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每年按上缴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100%给予企业扶持,后两年每年按上缴税额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企业扶持.

二、投资旅游景区景点、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或纳税20万元以上的,从正式营业之日起,前三年按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企业扶持,后两年每年按纳税额的50%给予企业扶持。

三、在我县注册的外经贸企业,年贸易额500万美元以上,给予企业每1美元1分人民币的补贴,最高补贴至20万元。

四、在我县出口货物的企业,年出口货物2000吨以上,给予企业每1吨货物2元人民币的补贴。

五、固定资产投资大于5000万元的,以及新建高新技术企业,,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六、新办的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免收地方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只收取工本费;省市以上收取的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

七、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500—5000万元的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省以及按国家政策规定提取的用于特定用途外,剩余部分的50%由政府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省以及按国家政策规定提取的用于特定用途外,剩余部分的100%由政府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及环保建设。

八、凡享受到本政策的企业,实行“全程代办限结制”,由县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从企业注册登记到项目立项审批,提供全程代办限结服务。县属权限范围内的三日内办结;市属权限范围外,由县企业服务中心会同各项目审批部门协调省、市有关部门在最短的时限内办结。

九、实行领导包保。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重点项目,落实“五个一”责任制,即:一个企业(项目),一名县级领导包保,一套专门班子主抓,一个专题方案实施,一个工作机制推进,协助企业在项目立项审批、融资贷款、开工建设、生产经营等各环节,全过程全方位提供优质服务。

十、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年上缴税金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实行“贵宾卡”管理制度。凡持有“贵宾卡”的企业及法人代表在萝北县域内享受以下待遇:

1、对持卡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予以重点保护,不得随意拘传、关押企业法人,却有严重问题需采取强制措施的,须经县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2、除环保、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外,未经县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到持卡企业实施检查、罚款、收费、集资、摊派等行政行为。

3、持卡人员进行娱乐活动,只要不涉及违法犯罪,有关部门对其免检。

4、持卡人员所在企业的运输车辆,在不超载情况下免路检。

5、持卡人员对萝北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可授予“荣誉市民”、“政府经济顾问”等荣誉称号;履行手续后,可在县政协或工商联合会担任职务。

十一、附则:

1、本政策相关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2、本优惠政策未尽事宜或具体实施中遇到疑难问题,由县政府进行特事特议。

3、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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