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逊克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5/21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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逊克县欢迎县外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创办各类企业,共同推动全县经济快速发展。所有投资商、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县外投资商(以下称“投资商”)在逊克县投资创办企业,将在财政、税收、土地使用、收费和其它方面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条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除外),从获利年度起,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后,第1至第3年免收企业所得税,第4至第5年减半征收。

第二条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矿产资源开发除外),县财政依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级收入部分,第1至第3年按100%,第4至第5年按50%比例投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三条对外经贸、边境旅游企业,从事外经贸业务,缴纳增值税10万元至50万元、51万元至100万元、101万元以上的企业,县财政依据其缴纳的增值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按15%、20%、25%比例投入企业,用于扩大经营;对从事外经贸业务上缴的增值税(扣除地方投入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项税收地方级收入部分达到20万元至50万元、51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给予2%和3%的奖励;对年进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不足5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年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不足1000万美元的企业,奖励人民币3万元,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四条凡在逊克口岸通关的企业,年进出口货物量达到3000吨不足5000吨的,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人民币1万元;年进出口货物量达到5000吨不足10000吨的,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人民币2万元;年进出口货物量达到10000吨以上的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人民币3万元。在逊克口岸从事出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年接待中俄边境旅游团组每达到10000人次的,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人民币1万元。

第五条鼓励在逊克开发区和互市贸易区(逊克县城区域内)投资创办现代流通企业和服务企业(商贸中心、宾馆、饭店),尤其是能够提高口岸城市接待水平的企业。新创办的流通、服务企业前三年年纳税额地方级部分超过10万元的,由县财政按10%的比例奖励企业。

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第六条投资商投资购买、兼并本县国有企业创办新企业,占用原属划拨土地,由地方政府视资金到位、开工建设和投产达产情况并一次性全额缴纳的,给予部分土地出让金优惠,最高优惠比例可达到30%,实收70%。但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时,需补缴出让金的优惠部分。

第七条投资商利用本县企业现有场地创办新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或出口产品产值达50%以上的,前10年减半征收土地使用年租金。

第八条在逊克开发区和互市贸易区内(逊克县城区域内)投资建立的进出口加工类企业,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费70%和土地出让金全额用于企业用地范围及周边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对投资商投资企业,能够明显拉动地方经济发展,被认定为龙头企业的给予土地出让金的优惠,最高优惠比例可达到土地出让金总额的70%。但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时,需补缴出让金的优惠部分。

三、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条对投资商投资的企业,依据国家和省、市的规定进行收费。对时限集中、金额较大的收费项目,由县招商局协调有关部门,依据具体情况予以缓收、减收或免收的优惠。

第十一条对投资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其中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矿产资源开发除外),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内,免收地方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二条对投资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水电开发企业。凡在逊克县境内投资的水电开发项目,视投资规模采取“一企一议”的方式,分别制定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投资商创办的技术密集型、出口创汇型、资源开发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除外)、节约能源型和农林牧渔业生产型企业,须经有关部门认定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具体商定有关事项,在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基础上,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五条对引资人的奖励。对引资成功的第一引荐人,属生产加工型或公益事业型企业,项目得以实施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企业达产达效后,对地方经济拉动较大同时对财政有较大贡献的,视对财政贡献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第十六条保护投资企业的一切合法权益。对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年纳税额超过20万元的企业列为重点保护企业。由纪检监察部门发放“企业合法权益重点保护单位”牌匾。各有关单位依法对企业进行检查、处理、处罚时,要填写登记表,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与国家、省、市新的相关政策、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省、市新的相关政策、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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