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外商(包括港、澳、台客商)和市内外企业(或个人)到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财政税收政策
1、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进区企业自项目建设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和五年内企业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年末一次性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创新。
2、进区企业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年内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给个人。
3、对已在开发区内建成生产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一倍以上的,采取一企一议的方式再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二、土地政策
1、符合条件的进区企业,开发区提供生产建设用地,由开发区负责办理征地手续。
2、进区企业需要有土地使用权证,企业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一次性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进区企业承担到省国土资源厅办土地使用证手续费用,开发区和土地部门协助办理。
三、收费政策
1、在开发区进行项目基本建设中的市属规定收费实行零收费,服务性收费按规定的40%收取。
2、进区企业投产后市属行政性收费实行定额收缴。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采取一企一议核定收费额度,统一上缴到开发区,由开发区对市各收费部门按收费比例分配,以保证企业有良好的经营环境。
四、鼓励技术创新
开发区内企业的技改项目,被列为省级重点项目的,由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向省和国家部委申请技改贴息资金和科技创新资金。
五、户籍及引进人才政策
1、对在开发区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者及家属由开发区办理落户手续,其子女就学可择校就读。
2、企业引进的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才进区,准予户口迁入肇东市。
六、鼓励社会各界引荐外商及市内外客商到开发区投资办企业,对引荐投资项目的人员,按照市里有关引资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七、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政策解释权授予肇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