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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拉尔基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5/20
16:44

为进一步吸引域外客商来我区投资兴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齐齐哈尔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凡进入我区中小企业园区、建材工业园区、开发区创业中心的生产型企业,注册资金2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三年内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的30%,由财政扶持。

第二条 新建生产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由财扶持;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的75%,由财政扶持;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地方实实得部分的50%,由财政扶持。

第三条 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或将域外税收在区本级缴纳5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其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由财政扶持;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自运营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由财政返还。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地方实得部分的50%,由财政返还。

第五条投资2000万元以上,兼并、收购或控股区内原有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增量的50%,由财政返还。

第六条 世界500强、中国驰名商标和全国著名品牌、拥有重大创新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新建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由财政扶持。

第七条 企业集团总部落户我区,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由财政扶持。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或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财政扶持。

第九条 域外客商在我区新建工业项目,以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扣除税费)按以下标准及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比例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金财政全额扶持;2亿元至3亿元的项目,按60%扶持;1亿元至2亿元的项目,按40%扶持;2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按25%扶持;

第十条 本政策由区经济合作促进中心负责解释,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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