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开放,广泛吸引资金,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项目,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凡是在本县境内投资新建的固定资产投入规模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包括3000万元)、国外或港澳台固定资产投入规模在300万美元以上(包括300万美元)的企业均享受此政策。
第三条政府设立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正式运营一周年后,按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由县政府拨付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固定资产再投入,扩大生产规模。
第四条对于投资生产加工型、生态环保型、公益事业型项目的企业(不包括利用矿产及风能开发的项目),从正式投产之日起,前2年从专项资金中按企业为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的50%额度拨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第3—5年,从专项资金中按25%额度拨给企业。企业同时享受现行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对于投资新建的外贸出口企业(海关编码为哈尔滨市,并且利用本企业编码出口的企业),享受现行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年出口额1%的奖励。
第六条对投资生产加工型、生态环保型、公益事业型项目的企业,按照国土部门出让、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划拨用地目录执行。特殊项目用地一事一议。
第七条对投资生产加工型、生态环保型、公益事业型项目的企业,由县招商局投资服务中心领办、代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八条对投资生产加工型、生态环保型、公益事业型项目的企业,由县政府对企业法人和企业车辆发放《绿卡》和《车辆绿色通行证》。
第九条对引进生产加工型、生态环保型、公益事业型项目的有功人员,由县级财政在项目落成并正式运营一周年后,按企业第一年为地方财政贡献大小,按5%的额度一次性计提奖金。
第十条本政策未尽事宜,一事一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