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和现代物流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3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区财政等额的资金扶持,第4、5年给予同类50%的资金扶持,对高新技术企业前三年给予等额扶持,第4年起给予50%资金扶持,外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在投产之日起两年内给予企业增值税上缴区财政部分的资金扶持。
对投资额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环保、绿色食品、医药开发、高新技术等生产型和现代物流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优惠方式加以扶持;工业项目按土地产出效益不同,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土地出让金扶持补贴。
经营期10年以上的旅游、商贸、服务业企业,年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注册日起第1年给予企业所得税上缴区财政等额的资金扶持,第4、5年给予同类50%的资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