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对境外运入区内的企业建设所需机器、设备和基建物资等,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所需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设备等免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境外运入区内的企业加工出口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以及转口货物和在区内存储货物实行保税。
保税货物在区内存储无期限限制。
区内企业生产供区内销售或运往境外的产品,免征区内加工环节增值税。
区内加工企业生产销往国内的产品,按照产品所含境外料件的比例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国内货物进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货物入区后凭海关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证明联,即可办理退税。
外贸政策:境外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入出区免验许可证,免出口配额管理。
外汇政策:区内企业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和资本项目外汇专用帐户;不实行外汇核销;企业外汇收入可以全额留存;企业外商投资者的利润、股息、红利可以汇出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