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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海林市投资优惠政策
2013
05/14
16:26

地方性税收

1 、投资额在 200 万元(含 200 万元)以上至 500 万元以下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市财政全部返还企业,后三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市财政按 50% 返还企业。

2 、投资额在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以下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市财政全部返还企业,后四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市财政按 50% 返还企业。

3 、投资额在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至 5000 万元以下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四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市财政全部返还企业,后四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市财政按 50% 返还企业。

4 、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四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市财政全部返还,后五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市财政按 50% 返还企业。

5 、对我市企业进行租赁、兼并、买断、控股并招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占职工总数达到 60% 以上的企业,投资额度与前 4 款相等,可提高一个优惠档次。

6 、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并被确认生产型高新科技项目,从优执行上述地税政策。

7 、在我市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5 年。

8 、我市是国家批准的综合改革试点市,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土地优惠政策

9 、外商(区域外)投资从事商服业、旅游业、房地产开发业,投资额在 200 万元以上至 1000 万元以下的,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确定该地价的 30% 给予优惠;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至 5000 万元以下的,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确定该地价的 50% 给予优惠;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确定该地价的 60% 给予优惠。

10 、投资兴办工业项目,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按该地价的 30% 给予优惠;属于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土地出让金按该地价的 50% 给予优惠。

11 、投资属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社会公益型的企业,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免征土地使用费。

12 、投资进行其它行业开发建设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按综合用地标准执行。

13 、投资企业以租凭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按上述出让金优惠比例收取。 国有资产的出售、租赁及债务处理

14 、视投资者需要,国有资产可优先出租、出售或折价作股。

15 、资债相抵有净资产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其净资产的出售或入股,可视外方投资规模,分档次实行优惠价格。

16 、资不抵债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可在破产终结后,以两种方式对外出售:

( 1 )外方可用现汇购买破产企业受偿财产;

( 2 )在外方承担破产企业与受偿财产相对应的债务和责任的前提下,破产企业资产可以零价出售。

17 、债务包袱较重企业对外合资合作,均可视情况采取两种形式缓解债务压力:

( 1 )分离部分净资产折股合资,新老企业分立经营;

( 2 )可以用资产出租方式与外方合作。 对外资企业的保护

18 、保证投资者在生产期间的一切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提供生活、工作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19 、对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有关部门对已挂牌实行保护的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等,必须经市纪检、监察部门的允许方可执行。

20 、投资企业对以各种理由乱检查、乱收费、乱干预、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等行为,有权拒绝并举报。如查实有据,对当事人实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收费与服务

21 、投资企业对应缴纳的各种费用确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免收、减收或几年内分期缴清的优惠政策。

22 、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投资企业,享受特企政策,并免收市属一切政策性收费。

23 、投资者所需办理的事宜一切从先、从优,办理证照手续实行一站式联合办公。凡属在市内申报审批的项目,各种手续齐备,三日内办完;需省、牡市主管部门审批的,力争在十日内办完。

24 、来我市投资开发旅游业,有专项优惠政策。

25 、投资企业和个人如有其它要求,及本政策规定未涉事宜,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26 、本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27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过去发布的同类政策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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