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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口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5/14
16:23

为切实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办企业,加速实施建设全省强县的发展战略,促进县城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按着党的十五大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凡进入我县的外资企业(外国及港澳台客商在县城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的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 、新创办的外商投资生产型、加工型,产品出口型,先进技术,农、林、牧、渔业生产企业,环保,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景区建设等项目,自开业年度起,10 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 50% 的标准,由县财政予以逐年返还。

2 、新创办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执行企业所得税免征 2 年,减半征收 3 年,在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采取 “ 先征后退 ” 的办法,由县财政按 50% 的标准予以逐年返还,返还期为 5 年。

3 、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年度起, 10 年内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地市房地产税,由县财政逐年全额返还,返税期满后,外商在县域内设立的产品出口企业,技术选进企业仍符合省、市规定,以及农、林、牧、渔生产企业,环保企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景区建设等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可由县财政继续返还。

4 、外商将其从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在本县直接再投资设立或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用于产品创新、扩大生产规模,经营期在 8 年以上,县财政全额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企业所得税款。

5 、外商投资流通型企业,饮食服务企业,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减半执行。

6 、外商投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经营的商品、开办的服务项目,只要符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一律免收投资方向调解税。

7 、外商投资企业规模较大,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对县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拉动作用,我县将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更优惠的税收政策。

(二)凡县域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创办加工型,产品出口型,技术先进型企业,不论企业所有制性质如何均给予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 、外埠客商创办的上述类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 100 ~ 300 万元人民币的,自开业年度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返还一年,减半返还 2 年;自盈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先征返一年,减半返还 2 年;自开业年度起 3 年内缴纳的其他地方税,由县财政逐年返还。

2 、外埠客商投资创办的上述类型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 400 ~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自开业年度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返还 2 年,减半返还 3 年;自盈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 2 年,减半返还 3 年;自开业年度起 5 年内缴纳的其他地方税由县财政逐年返还。

3 、外埠客商投资创办的上述类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开业年度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返还 3 年,减半返还 4 年;自盈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 3 年,减半返还 5 年,自开业年度起 8 年内,交纳的其他地方税由县财政逐年返还。

4 、外埠客商创办的上述类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产品出口创汇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年平均安置我县下岗职工和城镇待业青年在 1000 人以上,或年产值达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规模大,对县域经济发展拉动力强的项目,我县将本着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

5 、外埠客商来我县创办企业,只要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一律免征投资方向调解税。

6 、外埠客商将其从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在本县直接再投资,用于扩大生产能力,用于产品创新,或设立新的出口创汇,技术先进型企业,经营期有 10 年以上,县财政全额退还再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 、外埠客商来我县创办通型、服务型企业,年缴税总额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按上述不同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档次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半执行。

8 、驻我县中、省直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为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而新创办的企业,不论何种所有制性质,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相应档次,均给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9 、我县公民采取独资或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创办的私营企业,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档次均比照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外商、外埠客商和县内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县属国有企业,接收全部离退休职工,安置原企业在岗职工 60% 以上,从开工之日起 5 年内全额返还地方税,每增加 10% 递增一年。

(四)以(一)、(二)、(三)项所列各款税收优惠政策,由县财政部门牵头,国税、地税、招商引资管理部门参加,共同考核认定,报主管县长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组织兑现。

二、用地优惠政策

凡外商、外埠客商在我县投资办企业,享有下列用地优惠政策: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生产型经营、房地产开发的,一次性交纳出让金的给予减收应缴总额的 40% 的优惠;二年内交清的给减收应交总数的 30% 的优惠,三年内交清的给予减收应缴总额的 20% 的优惠,四年内交清的给予减收应缴总额 10% 的优惠。最长五年内必须缴清,并且不予优惠。

(二)利用原有厂房、场地兴办企业的是卖断形式的其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厂址在县城规划区的优惠 50% ,厂址在其他乡镇的优惠 60% ,也可以以租赁的方式使用,租金按规定标准的 50% 收取。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土地登记费按 50% 收取。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土地年租金可优惠 50% ,年限为 5 年。其中先进技术型、产品出口型企业土地年租金可优惠 70% ,年限为 10 年,企业在建设期内一律免交土地年租金。

(四)外商、外埠客商、县内个体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县属国有企业,接收全部离退休职工,接收安置原企业在岗职工 60% 以上,免收变更土地登记费。

(五)外商、外埠客商投资兴办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科学技术、教育、卫生医疗、城市基础设施等社会公益事业,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

(六)利用国有荒山或退耕还林的坡地植树造林,土地无偿使用,林权归已,可以继承。如需转让出售林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七)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并可作价入股与其他投资者合资办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八)驻我县中、省属企业创办的各种所有制性质企业、我县公民独资或合资合作创办的私营业用地可比照上述用地优惠政策执行。

(九)用地优惠政策,由县土地局牵头落实,县计委、县招商引资部门予以协助。超出县政府管辖权限的用地优惠政策,由以上部门负责向上级管辖机关报批。

三、收费优惠政策

(一)有国家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执行,其中有上、下限的按低限标准执行。

(二)外商、外埠客商投资企业对应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确有困难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可给予免收减收或分期交纳的优惠照顾。县计委和县招商部门要给予积极协调和帮助。

(三)经营性收费要给予最低限度收取标准的照顾。

(四)凡县政府权限内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予以以免收,如:各种服务费、勘察费、检验费、监测费、验资费、消防费、保安费、安全费、暂住费等以及各种管理费、各种集资费等。由县监察局、县计委负责贯彻执行。

四、其他优惠政策

(一)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在现行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用工方式和工资标准。分配办法。有招收、招聘、辞退、解雇职工的自主权。除统一报执行国家规定的养老、失业、保险制度外,其他内部员工管理制度,福利待遇办法等自行制订。

(二)私营独资企业只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均简化审批程序,登记机关不再索要验资证明,实行登记备案制。

(三)简化个体办照手续,除国家规定提供专项审批文件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业外,其他行业只要本人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即可办理手续。

(四)对申办先进技术型、产品出口型的投资者,只要具备基本条件、工商部门就可以先登记发照,然后限期完善条件和补办登记手续。

(五)对生产型、先进技术型,产品出口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埠客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最短为 10 年。

(六)凡投资规模较大,有一定的社会影响的外商、外埠客商,经本人同意可受聘为县政府的经济顾问,科技顾问。

(七)外商、外埠客商来我县投资办企业,县政府采取相关部门集中办公,实行一次性审批。属权限外的,由招商引资部门负责赴省市协助审批。

(八)外埠客商用名优产品作为投入,到我县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按投入比例高 30% 分配企业税后利润。

(九)国际国内著名大企业来我县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按投入比例高 30% 分配企业税后利润。

(十)外埠工程技术人员、企管人员来我县领办合资合作企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其投入占总资产的 30% 以上,除按投资比例分配税后利润外,免征个人收入调解税。

(十一)党政机关干部受聘于各类非国有企业,担任重要经营管理职务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离职领办私营企业男年满 50 周岁、女年满 45 周岁,可以按退养处理,工资由原单位照发,不影响调资,到年龄符合退休条件时,由原单位给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关干部受聘于各类非国有企业或离职兴办私营企业,工资停发,原单位保留职籍到年龄符合退休条件时,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十二)外资企业,外埠客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免征个人收入调解税。

五、有关规定

(一)上述优惠政策,没有涵盖的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处理解决。

(二)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优惠政策颁布执行后,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办法,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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