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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宁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5/14
16:21

根据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投资政策,借鉴外地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宁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第一条:凡在我市投资新建的企业经市计委立项批准后全部实行一年的试运行期,可以先运行后办理手续,试运行期内任何管理部门不介入。

第二条:对新办的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对新办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投资者在我市旅游区、经济开发区投资新办的第三产业,开业二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投资者收购或兼并我市关停、亏损企业经营期五年以上,其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先征收,后返还给企业五年。

第六条:对新办的生产加工型企业自开业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

第七条:乡镇企业投资进行新建、扩建、技改的生产性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土地政策

第八条:投资者在我市投资从事商服业、旅游业、房地产开发业,投资额在 200 万元以上至 1 , 000 万元以下的,土地出让金按确定该地价的 30% 给予优惠;投资额在 1 , 000 万元以上至 5 , 000 万元以下的,土地出让金按确定该地价的 50% 给予优惠并可缓交一年;投资额在 5 , 000 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按确定该地价的 60% 给予优惠并可缓交二年。投资兴办工业项目,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按该地价的 30% 给予优惠并可缓交一年;属于产品科技含量高的企业和产品出口型企业,土地金按该地价的 50% 给予优惠并可缓交二年。在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九条:投资者到我市市区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免交土地使用费,但不准在使用期间转让出租式抵押土地使用权。

三、鼓励政策

第十条: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外来投资企业,享受特企业政策,并免收市属一切政策性收费。

第十一条:鼓励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建房或开发房地产业,基本建设行政性收费按 50% 征收。

第十二条:鼓励投资者来我市从事中介、信息服务行业,可享受第四条税收政策。

第十三条:为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认定的新引进兴办的重点企业,市审计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按收费标准的 25% 收验资费,对注册资金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收费标准的 50% 收取注册登记费。

四、服务政策

第十四条;对外来客商到我市投资办企业,实行 “ 联合办公一条龙 ” 审批和服务。从收到申办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五日内办完各种手续,送交投资者。

第十五条:外来客商到我市投资办企业,涉及的住房、子女入托、入学、就业及办理落户等方面的问题享受优惠待遇,由归口部门特事特办。

第十六条;依法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对以投资企业界为原告示的案件,采取 “ 四快 ” 措施,即快立、快审、快结、快执行。同时建立经济司法联络点,对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五、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出售政策

第十七条:对资债相等的企业,购买方原则上以承担企业全部债务,安置企业全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以必要的资产抵押或财产担保为前提,不需支付现金,以 “ 零价 ” 方式购买企业所有权。其中: 1 、 “ 零价 ” 出售的企业,出售后三至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返还给企业。 2 、 “ 零价 ” 出售的企业,购买方应出具不低于资产总额 30% 的资产抵押或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在全部安置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前提下,买断企业并一次性付款的,可给于购买资产总额 30% 的价格优惠。

第十九条:被出售企业的在职职工,原则上由购买方安置;企业高退休人员,也可按人均 2 至 2.5 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参加社会统筹保险。

第二十条;企业出售,经有关部门批准,库存积压产品(商品)可削价处理;逾期两年以上的应收货款,可按 50% 折算资产,原债权仍归购买方所有。

第二十一条:企业出售后,变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 40% 收取,凡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或按年缴纳出让金。

第二十二条:鼓励投资者来我市租赁企业,租赁期三年以上的投资产总额的 3-5% 缴纳资产抵押金,并可享受第五条税收政策。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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