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各类经济主体积极参与我市经济建设,促进我市各项事业发展,加速现代化国境商都建设步伐,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1. 新建的生产加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 2 年内由财政奖励已缴所得税的 50% ;从第 3 年度起,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生产规模,经财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由财政奖励已缴所得税的 30% 。
2. 新建的生产加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年上缴增值税达到 60 万元以上,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大生产规模,经财税部门核准,可按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 50% 予以奖励。
3.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营进口环节减半征税的商品,继续享受双倍抵扣政策。
4. 对新办的邮电通讯、交通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经财税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新办的商业、物资、外贸、旅游、仓储、饮服、公用事业等项目 , 自开业年度起 , 经财税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一年。
5. 外地企业在边境经济合作区内建立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年上缴流转税和所得税达100万元以上,在扩大经营规模或购建不动产时,财政按其纳税额度给予10% ─ 25%的奖励。
6. 对投资企业生产产品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协调开户银行优先安排。
7. 外商和华侨,台湾、香港、澳门同胞投资企业的资金进出口用汇自由,企业用汇可在外汇指定银行自由买卖。
8. 国内企业通过边境贸易收取的外汇,允许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账户留存,并可用于支付进口货物款项。
9. 外商和华侨,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兴办加工企业,到位资金达到国家规定数额的三分之一,即可予以登记注册,其余部分可在一年内到位。
10. 个体私营业户兴办的生产加工企业,可试营业1年,试营业至正式开业3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
11. 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
12. 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收取土地出让金。其中商业用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拍卖方式,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招标方式,工业用地使用权采取协议方式,农牧渔业用地暂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
13. 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格收取。一次性付清全部出让金的,商业用地优惠 10% ,住宅用地优惠 20% ,工业用地优惠 30% ,高新技术企业用地优惠 40% 。
14. 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应补齐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格收取,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优惠出让金总额的 40% 。
15. 接转原停滞工程项目而继续投资建设的,受让方免缴土地出让金。
16. 对投资接建 1996 年之前形成的 " 半截子 " 工程,免收工程产权转让中土地、规划等部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位于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免征供热配套和热网接头费;建成后免收首次房屋产权交易中除契税外的税费。
17. 对投资购买边境经济合作区各类闲置房屋的,免收首次房屋产权交易中除契税外的税费。
18. 边境经济合作区工业园区土地出让金每平方米 30 元,一次性付款优惠 10% 。
19. 边境经济合作区工业园区的企业自行解决给排水、供热,免收配套费。
20. 边境经济合作区工业园区内的生产性企业,前 3 年按年度由财政奖励已缴所得税的全部,第 4 年至第 5 年减半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前 4 年按年度由财政奖励已缴所得税的全部,第 5 年至第 6 年减半奖励。
21. 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工业园区内的具备发展加工贸易、补偿贸易条件的企业 , 协助申办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或保税车间。
22. 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工业园区内的投资企业实行 " 一站式 " 审批、 " 一条龙 " 服务。
23. 俄罗斯公民可凭简化的有效证件免办签证进入互市贸易区 , 但不得进入互市贸易区以外的区域;持有签证手续的俄罗斯公民可进入互市贸易区以外的区域。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明令禁止的物品除外 , 俄罗斯公民携带物品进入互市贸易区 , 不受数量和金额限制 . 但应接受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检查。
25. 中国公民通过互市贸易带进的俄罗斯商品 ( 仅限生活用品 ), 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 3000 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
26. 俄罗斯公民带进的商品可在互市贸易区市场内自由交易。
27. 俄罗斯公民可在互市贸易区内建立委托 ( 寄卖 ) 商店 , 代售俄罗斯自然人和法人的商品 , 并为他们提供订货服务。
28. 俄罗斯公民自带的交通工具在海关监管下进入互市贸易区 , 俄公民凭本国驾驶证按中国交通规则在区内驾驶。
29. 俄罗斯公民或法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互市贸易区指定的交易场所从事经营的 , 按最低标准收取摊位费。
30. 俄罗斯公民或法人在互市贸易区内从事商服、文化等活动,按最低标准收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工商管理费。
31. 俄罗斯公民在互市贸易区进行交易时,可使用卢布、人民币和其它可兑换的货币。
32. 俄罗斯公民或法人在互市贸易区内的经营所得可自由携带回国。
33. 俄罗斯公民或法人在互市贸易区内投资兴办的企业可先营业,一年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4. 俄罗斯公民在互市贸易区可居留 30 天;对符合条件的,可由公安局办理延长居留证件,免收治安管理费。
35. 俄罗斯公民可在互市贸易区内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企业,从事商服、旅游、广告、信息、翻译、咨询、教学、医疗、劳务和文化等活动。
36. 俄罗斯公民或法人在互市贸易区内建立的投资企业,免收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37. 凡按绥芬河市人才政策引进的中高级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可免费落户。
38. 投资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乡镇企业项目,投产一年后,可为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办理城镇户口;对于在绥芬河市购置 5 万元以上商品房的个人,给予办理常住城镇户口(三人以下)。
39. 外地来绥设立的外贸企业,根据财税贡献率及过货量等具体情况,可办理 3 本以上多次往返因公普通护照。
40. 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此之前颁布的鼓励经济发展政策与本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