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一)税收政策
1 、凡投资额在 200 万以下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二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全部奖励企业,之后一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按 50% 奖励企业。
2 、凡投资额在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以内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全部奖励企业,之后两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按 50% 奖励企业。
3 、凡投资额在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以内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全部奖励企业,后三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按 50% 奖励企业。
4 、凡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全部奖励企业,之后四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按 50% 奖励企业。
5 、少数民族为法人代表的企业,企业少数民族人数达到职工总数 50% 以上的可提高一个奖励档次。其中,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 1 )前 3 年由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数额给予支持;( 2 )从获利年度起,连续 5 年由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数额给予扶持。
6 、固定资产投资 200 万元及其以上的新办商业企业,参照工业企业减半予以扶持。
7 、与我区现有企业合资合作兴办企业的比照独资新办企业给予扶持。
8 、外来投资者收购区属及其以下企业产权的,一次性付清价款,可按评估价值优惠 28% 。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可按评估价 25% 的价款优惠,首期付款不低于总额的 30% ,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实行分期付款的享有全部产权,未付价款的作为债务处理,每年按 2% 费率交付资产占用费。
9 、投资者所得利润在我区进行再投资,期限在 5 年以上的,由财政部门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50% 的额度给予一次性扶持;属再投资于产品出口型企业、先进技术性的企业的,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紧额,给予一次性扶持。
(二)用地政策
1 、利用原有厂房、场地、设备招商引资兴办企业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优惠 30%-70% ,也可以租赁的方式使用土地。
2 、收购区属及其破产的现有企业全部产权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准地价的30-70%缴纳。收购破产企业全部产权并接受原企业职工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直接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3 、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的,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免缴土地出让金。
4 、投资农、林、牧、渔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优惠 30-70% 。
5 、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交换、继承和赠与,并可将使用权作价入股与其他投资者合资办企业。
(三)收费政策
1 、对国家省和市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有上下限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2 、对国家省和市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3 、投资企业对应缴纳的各行政策性收费确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免收、减收或分期缴纳的优惠政策。
(四)投资保障政策
1 、投资者及投资企业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 、投资企业按国家规可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奖励和津贴等办法。企业职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按国家规定执行。
3 、投资企业拥有用人自主权。对我区国有出资方负责人员的任免,应由有关部门事先协商投资方同意。招收、招聘、辞退或开除职工,按国家规定由企业自主决定。
(五)企业资产出售、租赁政策
1 、视投资者需要,集体企业资产可优先出租、出售或折价作股。
2 、资债相抵有净资产的集体企业,其净资产出售或入股的标的额,可视外方投资规模大小确定,投资规模越大标的额越低。
3 、债务包袱较重的企业对外合资合作,可以采取分离部门净资产折股合资,新老企业为分立经营的形式,也可以采取资产出租等形式与外方合作。
4 、区委、区政府对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区直各有关部门对已及市有关部门的检查收费等有问题,由区纪委监察局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角度协调解决。
(六)其它政策
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项目,均简化审批程序。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外资 500 万美元)以下,以自有资金投入的项目,在项目审批环节上,实行登记备案制。
2 、投资项目或新办企业的办理程序,属于我市审批权限的,实行一站式办理。从收到申办企业(项目)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 15 日内办完各种手续,送交投资者。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外资 500 万美元)以下的合资、合作项目或企业,由我区合作方派专人协助办理;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外资 500 万美元)以上的合资、合作项目或企业,由我区项目立项部门派专人协助办理;外商独资项目或企业,由区派专人协助办理;国内独资项目或企业,由区经计委派专人协助办理。
3 、新办工业生产型、加工型、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固定资产(房屋建筑除外)可实行快速折旧,折旧的期限最短为 10 年。
4 、在我区投资额达到 50 万元投资者,由区有关部门安排本人和配偶及 1 名未婚子女落城镇户口。在此基础上每增加 20 万元投资,可安排亲友 1 人落城镇户口,最多可安排 10 人。
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凡为我区引进资金或项目的区内外所有的单位或个人均可享受奖励。
(二)引进资金的奖励
1 、对引荐国内外客商来我区投资兴办企业的中介单位或中介人,在资金到位,并企业使用一年后,按投资实际到位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 1 )区内党政群机关干部引进的资金,按实际到位额的 1% 给予奖励;
( 2 )其它单位和个人引进的资金,按实际到位额的 1.5% 给予奖励。
2 、对引进国内金融机构或通过融资方式引进的资金,使用时限一年以上,按实际到位额的 1% 给予奖励。
3 、金融部门为企业争取的固定资产投入视为招商引资资金,并按实际到位资金的 0.5% 给予奖励。
4 、为我区引进用于生产性企业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中介单位或个人,在资金到位后由用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 1 )争取上级部门无偿投入的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 3% 奖励。
( 2 )引进有偿无息资金(含周转金)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按引进资金总额的 1.5% 奖励。使用期每增加一年,奖励相应增加一个百分点。
( 3 )引进城市基础建设资金按 0.5% 奖励。
5 、对从其他渠道引入资金铁,比照上述标准具体研究确定奖励标准。
(三)引进项目技术的奖励
1 、对单纯引进项目,视项目规模大小,待项目投产后给予引进项目有功人员 1-10 万元奖励。
( 1 )对引进项目年产值 300-500 万(含 500 万)的奖励 1-2 万元;
( 2 )对引进项目年产值 500-1000 万(含 1000 万)的奖励 3-4 万元;
( 3 )对引进项目年产值 1000-5000 万(含 5000 万)的奖励 5-6 万元;
( 4 )对引进项目年产值 5000-1 亿元(含 1 亿元)的奖励 7-8 万元。
( 5 )对引进项目年产值 1 亿元以上的奖励 10 万元
2 、对引进项目同时引进资金的,只享受一个方面的奖励,就高不就低。
3 、对为我区企业牵线搭桥的,促成产品出口的,按一整年出口产品利润的 5%-10% 给予奖励。
4 、对引到我区落户并进入统计范畴的生产加工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的中介人,对该企业一整年实缴税额的 5% 给予一次奖励。
5 、对无偿为我区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中介人,按受益企业一整年内新增利润的 5%-10% 给予一次性奖励。
其它
1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委、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进行解决。
2 、本办法由区招商办负责解释。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发布的同类文件即行废止。 (以上条款摘自省、市有关规定和牡东办发 [1999]10 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