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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2013
05/14
16:17

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实现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在经济总量上“用五年时间再造一个佳木斯”的宏伟目标,根据党的十五 大和省委八届二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

1、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凡是进入市以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进入市级重点扶持的企业,由市政府挂牌保护, 在增资减债等方面的给予重点扶持。

2、壮大骨干企业,发展企业集团。大力支持企业挂靠联,鼓励优势企业以资产为纽带、以名牌产品为龙头,加快跨所有制、 跨行业、跨地区进行低成本扩张,向大企业、大集团发展。对处 于劣势的企业,采取兼并、租赁、破产等措施,促进资产重组和 挂靠联,向优势企业集中。原政府行政划拨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时,价值经评估和批准可转 为国家资本金留在企业使用。

3、积极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经营。对改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受限制。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原则上最低为本企业员工持股额的5─10倍,多者不限。

4、鼓励国有中小企业及集体企业出售、租赁和转让,多渠道、多形式盘活国有和集体存量资产。

5、对资大于债的企业,实行净资产出售,债随资走,企业 所有制形式和职工身份同时改变。全员接收职工、一次性付款的, 给予10%的优惠。出售给原企业法人代表和职工并全员安置职工、一次性付款的,给予30%的优惠。实行拍卖,按竞价出售,减免出售转让手续费。出售资产收入,上缴本级财政,集中起来进行再投资,或者比照银行同期利率以不低于50%的比例借贷给购买者使用1年,其中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可延长至2年;出售给国有企业的可有偿使用1─5年。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的,优先租赁或承包给原企业法人代表和职工,租金或承包费优惠15%,当租赁费或承包费总额等于租赁或承包基年资产评估值时,可取得所租赁或承包资产产权;全员接收职工的,可根据租赁人或承包人的不同,相应享受的优惠政策。企业出售时,职工同意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的,已享受出售优惠政策的,费用由购买者支付;未享受出售优惠政策的,费用由国有资产出售收入支付。

6、对资债相当的企业,实行“零价”出售,债随资走,企业所有制形式和职工身份同时改变。出售给原企业法人代表或全体职工并由购买方全员安置职工的,可按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所得税3年。职工同意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的,费用由购买者支付。

7、对债大于资的企业,可将有效资产分离出来,鼓励社会法人、自然人或企业内部职工兼并、买断等方式进行经营,剩余不良资产和债务由市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所组建的“债务托管公司”托管,落实银行债权。

8、对符合破产条件,纳入国家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计划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依法破产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费用应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同步量化到个人,原企业职工集体重新开发生产或由其它企业单位和个人收购时,职工安置费记为个人股份。自谋职业的,由收购方参照《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一次性付给安置费。

9、鼓励企业兼并。国有企业之间兼并,全员安置职工的,资产可一次性无偿划转,并由兼并方承担债务。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租赁困难企业,租金可优惠50%。由非国有企业承包或委托管理时,承包或管理方同意并购的,企业净资产可以分期有偿转让,其中一次性转让的给予30%的优惠。实行租赁的,租赁费可在税前列支,经税务部门批准,允许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与外商合资合作的,不限制国有股比例。

10、支持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所得税超上年基数部分返还企业3年,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动产缓征营业税;视其资债的不同情况,可参照企业出售办法进行资债相应剥离,资债相当后,资产量化到职工,债随资走,实行兼并的,兼并方享受被兼并企业原有的政策性亏损补贴,也可用企业公积金补亏,不足部分可税前列支。

11、积极扶持开发名牌产品。对开发和生产市以上名牌产品、绿色食品的企业,优先纳入全市技改规划,在资金、能源、运输、自营出口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企业为开发和生产名牌产品,引进或以融资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可提高折旧率。生产市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可在名牌产品销售额中提取1─2%,用于奖励研制和开发名牌产品的有功人员,此项奖金列入企业成本。对于研制和开发名牌产品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和科技人员,可以破格晋级和评定职称。对名牌产品属政府定价的,经企业申请,可实行单独加价。

12、鼓励扩大“自配”生产。鼓励各类企业在佳木斯范围内扩散零部件和把已在外地的配套产品转移回我市生产,发展配套企业。凡在本地区为我市企业主体产品协作配套的生产企业,投产后可在5年内每年从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5─10‰,用于奖励扩散企业的有功人员,所提费用列入企业成本。

13、鼓励企业向省外销售产品。对企业销往省外的产品,以其上年实现的销往省外产品的税收为基数,新增部分按税务先征、财政返还的办法,增幅在10%以内的,按30%返还;增幅在10─20%的,按60%返还;增幅在30%以上的,全额返还。

14、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下岗职工,由所在企业按市委、市政府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政策规定执行,发给基本生活费,符合特困职工条件或生活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由有关部门优先给予救助。对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按照不超过全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给予安置费,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出售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和医疗费,从资产出售收入中解决。企业进行并购的,对因公致残的,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未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职工,其基本生活及相关费用由并购方负责。

15、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具体办法由市年薪制试点领导小组另行规定。

二、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16、放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国家明文规定的禁营领域和项目外,个体私营户均可经营。取消对个体私营企业经营方式的限制,除国家特殊管理的营销方式外,允许其自主经营方式。

17、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除开办公司外,开办个体私营企业,取消审批制,实行注册制。视行业、企业类别,适当放宽注册资金标准。注册时不受注册资金到位数额限制,凭居民身份证即可办理注册手续。企业下岗人员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申办个体私营企业,持原单位证明,可减半收取注册手续费。特困职工凭据市政府发放的《特困证》,可办理临时营业执照,除工本费、注册费外,免交各项收费1年。

18、鼓励个体私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租赁、兼并、收购等形式,积极参与国有、集体企业资产重组。

19、个体私营企业购买和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并全员接收职工、一次性付款的,给予30%的优惠,同时债随资走。生产经营用地享受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20、个体私营企业承包或租赁国有、集体亏损企业5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前2年全部返还,后?3年减半返还。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原欠缴的税款,承包方或租赁方可作出补缴计划,分3年补缴。个体私营企业承包或租赁国有、集体亏损企业,当所缴租金或承包费总额等于租赁或承包企业的资产评估值时,双方同意,承包或租赁方可取得被租赁或承包企业的资产产权。

21、个体私营企业兼并、购买、承包或租赁国有、集体企业,对原企业职工,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允许按照不超过全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3倍给予安置费,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

22、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吸纳下岗分流人员。凡安置下岗分流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含60%)的,经劳动就业部门确认,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减征10%增值税3年。安置下岗分流人员达不到60%的,按实际所达到的比例相应下调减免比例。

23、鼓励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到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其档案由市、县(市)区人才交流部门代保管,保留干部身份。复员军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其档案由劳务市场代保管。

24、外省、市城乡居民来我市兴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其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缓征企业所得税。

25、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上的,可核准冠佳木斯市名称。通过资产并购组建的私营企业集团,可享受与国有企业集团同等的优惠政策。对年出口额达20万美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外经外贸部门积极帮助办理自营进出口权。

26、对新办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从正式开办之日起,其所得税及增值税本市留成部分,返还2年。其中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所得税返还5年。投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的企业,返还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凡新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符合登记注册条件的,可先登记后由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享受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27、扶持个体私营大户发展。对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经营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外向型企业,经营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类型企业,实行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收取的办法,由有关部门与企业共同商定数额,一定年不变。实行领导联系大户和金融部门包扶大户制度。

28、金融部门要扶持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设立个体私营企业信贷窗口,允许个体私营企业以法律认可的抵押物和有效证券作抵押,办理贷款手续。对私营高科技企业,优先予以贷款。对具有一定规模种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企业,农村金融部门应优先贷款。按生产周期确定收回期限。

29、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对社会公益事业有贡献的,年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市、县(市)区政府给予挂牌保护。

30、严格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收费管理。各收费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下发的《个体私营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手册》中提列的项目进行收费。凡未列入手册的收费项目,业户和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市纪检、监察、物价等部门举报。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上下限要求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

31、对娱乐业、服务业中的临时服务人员,实行挂牌,办理纳税证,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32、在我市新设立的生产型外商(本规定所称外商,含域外投资者,以下各款均同)独资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免5减5政策(从第3年起,按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办法执行,下同)。增值税市留成部分按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办法减半收1年。其中:外商在我市新设立的合资企业,其投资部分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免5减5政策起始日期,从其确定使企业利润获得增量的年度算起。

33、外商投资新办的高新技术型、出口创汇企业,及域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同类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免5减5期满后,再按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办法减半征收3年。高新技术产值或出口额占产值50%以上的及符合我市投资方向的外资企业,市留成部分的其它税额按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办法返还1年。外商投资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免5减5期满后,按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办法继续减征10─30%的企业所得税5年。

34、鼓励扩大双向开放。进入佳木斯范围的生产型及基础设施、农林牧业方面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办理进入佳木斯经济开发区的手续,享受开发区的相关优惠政策;对组织涉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政府给予奖励。

35、外商投资者通过土地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进行有偿转让的,其收益超过原地价部分,分别缴纳30%和40%的土地增值税。

36、外商投资企业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入本企业,或者作为投资在我市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享受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并返还其新增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7、外商投资启动“四闲”,从正式启动时起,增值税市留成部分按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5年。

38、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买断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市留成的土地出让金按下列比例以先征后返的办法给予优惠。其中,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性企业返还20%;属投资高新技术、出口创汇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农业、林业、水利企业返还30%;利用荒山、荒地兴办外资企业,经营期内土地出让金返还50%,土地租赁金返还30%。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每超1000万元返还比例上调10百分点,最高不得超过70%。外商投资企业征用集体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各项收费予以优惠。

39、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收费许可证》和《交费登记卡》制度,凡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凡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

40、对外商企业依法实施重点保护。对凡来我市投资的外商,经核准由市政府统一发放《外商证》,实施特别重点保护,保障其生活及人身安全。

41、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凡新建项目,除利用“四闲”改造的项目外,原则上一律进入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加快市场建设

42、搞好市场建设的总体规划。本着“进场经营,规范管理,开辟税源,繁荣经济”的原则,对市级大市场的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避免重复和无序建设的发生。

43、简化市场审批手续。对新申办的市场及市场建设项目,由市场建设指挥部审批,审批后15天内办结一切手续。

44、新列入规划建设的市场不占基建规模指标,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按10%的比例予以返还,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

45、鼓励多元投资兴办市场。本地、外埠和国外企业个人投资新建市场和进入新建市场经营的,按先征后返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免征2年,减半征收3年;在市场投资两年内,对市场建设 投资者减办征收工商管理费2年。

46、国有及集体生产企业在市场内经营,按销售额的5%提取销售费,计入企业成本,用于奖励企业及相关的促销有功人员。

47、安排下岗职工占经营人员总数60%的市场,经核准,对市场管理单位按先征后返办法免征所得税3年。

48、新建封闭式农贸市场,由开办单位办理一个卫生许可证,经营业户只需办理健康证。

五、多渠道筹措资金

49、建立市级工业发展基金、城市建设基金、第三产业发展基金、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实行滚动有偿使用,专项用于市属工业的技术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第三产业和推进农业产业化。

50、多渠道扶持公益事业的发展。公交线路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采取经营权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推向市场;出租轿车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拍卖经营使用权(包括有偿使用权到期的)所得收入用于发展城市公交事业。合作兴办的第三产业,按先征后返的办法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3年。允许公用事业单位实行主副业(三产)剥离经营,剥离出去的副业,按先征后返的办法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5年。

51、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基金的筹集。组建市政建设股份合作公司,以财政每年投入的城市建设费为国家股,广泛吸纳国内外和个人股金,滚动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拍卖、出售主要道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拍卖、出售城区内主要道路、桥梁的冠名权和广告使用权,对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实行市场化经营和管理。

52、对外地进入我市进行承揽建筑安装的市政工程施工的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5─2%征收市政设施补偿费及停车场位建设费。

53、对引入资金的中介单位和中介人实行奖励政策。对中介人和中介单位,按照引进资金的规模和项目(特别是带资项目)及预期效益,分别引进资金总额1─5%的奖励。

54、奖励企业引进和自筹资金。欠贷企业引进外部资金和自筹资金用于生产的,银行暂不收贷;引进外资用于新上项目和技改的,其新增利税留成部分2年内先征后返;?困难企业出售闲置资产,变现收入用于生产、技改和开发新产品的,在落实还贷计划的前提下,银行可暂缓收贷。企业新上较大技改项目和生产项目资金有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财政、税务、金融部分给予重点扶持。

55、地方重点企业在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视流动资金缺口情况,由市、县(市)区经贸委和财政局核定,在批准年限内可分批分期从其销售收入中提取1%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专款专用,计入成本,并视同实现利润,不影响工资、奖金的提取。

56、鼓励企业清欠活化资金。清回2年以上和4年以上的欠款,分别按清回金额的20%和30%提取清欠人员的资金和费用。

销售积压3年以上的库存产品,按销售回款的30?%提取销售人员和奖金和费用。清收呆死帐,企业可自行确定提奖比例。对于确无还货能力的企业,清回3年以上欠款,或拆借资金时,银行暂不收贷。

六、盘活土地资产

57、市政府统一公布城区标定地价,对原由财政划拨的经营性用地的出让金标准按评估地价的40%收取;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按上述标准和使用年期分别计算。

58、允许采取出让、短租、年租、作价入股、一次性出让分期收取出让金等多种形式有偿使用土地。

59、转制企业占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按规定评估后,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处理。出让的,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市留面部分按10%返还;有困难的先办有偿使用手续,分期缴纳出让金。土地资产评估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

60、鼓励停产、半停产企业以地换资,企业利用土地收益搬迁重建,其按40─60%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市留成部分返还30%;一次性补交有困难的,先补交出让手续,分期交纳。困难企业新搬迁用地,可以先办理用地手续,待企业投产后按年租收取租金。

61、高新技术产业和出口创汇型企业可先行办理用地手续,购买土地使用权的,缴纳50%土地出让金便可开工用地,其余50%待工程竣工、发放土地使用证前缴纳;租用土地使用权的,竣工投产后可实行年租制。

62、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经国家或省批准后,可边办理征地手续边使用土地。

63、城市开发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公开拍卖出售,所得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

七、努力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64、执纪执法和司法部门要积极支持和保护勇于改革创新、为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营者。一般不要到企业采取全面查帐、封帐户和冻结、扣押财产等措施,确属办案需要,应事先向主管市长报告,并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对其经营者进行审查时,应事先向市主管市长报告。

65、执纪执法和司法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我市大、要经济案件和重要情况,应事先向市主管领导报告。

66、对因政策不配套而导致的失误问题,不追究执行者的责任。同一问题出现不同规定,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执行。允许企业在不违背国家法规的前提下,采取变通的办法解决资金、能源、运输、销售等方面的困难。

67、严厉禁止对企业的“三乱”行为。所有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规定精神,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各种收费以国务院和省政府为准,各种检查评比以市委、市政府文件为准,其余均视为不合理,企业有权拒绝。对企业收费一律实行《收费许可证》和《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部门对企业收费时必须持《收费许可证》,并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68、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对政绩突出、治企有方、身体健康的企业经营者,只要群众拥护,可选连任。建立企

业领导干部奖励储备金制度,用于对优秀企业经营者的奖励。在市管企业连续担任领导干部6年以上,政绩突出的,?根据实际情况和本人意愿可安排到能够保证开支的单位退休。优秀企业经营者可以到县(市)区和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市委、市政府每年评定一次优秀企业厂长(经理),对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厂长(经理)的,予以提拨、重用或享受相应待遇。

69、拓宽经营者选拔渠道。市管企业厂长(经理)的选用,逐步实行职工民主选举,市委组织部考核,报市委常委审批。县(市)区和主管局所属企业厂长(经理)的选用,由其自行按权限和程序考核审批。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厂长(经理)的选用,严格按股份制章程进行。

70、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业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规的前提下,允许企业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利用工余时间到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兼职、并取得相应报酬。

71、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不含非财政开支人员)通过借用、辞职、提前退休、保留干部身份等形式领办、创办个体私营企业,或者到个体私营企业从事具体工作。借用人员原职级和待遇不变,并享受所有制企业的奖金和补贴。保留干部身份的期限为1─3年,职级不变,工龄连续计算,正常晋升档案工资。借用和保留干部身份人员原所在单位的编制不变,人员不增。对辞职人员一次性发给辞职金,辞职5?年内被重新录用为国家干部的,由录用审批部门向本人收回全部辞职金,辞职前和录用后工龄合并计算。提前退休的按法定退休年龄提前3年办理退休手续。

72、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凡通过辞职、调转等形式流动到非国有经济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保留本人的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其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

73、对外埠调入我市急需的专业人才待遇从优,免征城市增容费。户口暂时不迁入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市、县事部门统一印制的《特聘工作证》,聘期为1─5年,聘期内凭证享受常住户口待遇。允许先行试用,后办调转手续。进入企业的高级人才年薪与经营效益挂钩,上不封顶。进入乡镇企业的人才,工资上浮1─3级。个人出资购买住房的享受成本价,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优先解决其配偶工作及子女就学、就业等问题。

74、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到民营企业工作1年以上的,可破格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评审。同时在民营企业建立录聘干部制度。

75、与经济工作相关的部门,都要公开实行办事制度、公示办公制度、限期办结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凡是重大项目未达到时限要求的,取消部门及部门领导当年岗位责任制奖金,并追究领导责任。

76、对外埠车辆一般的交通违章不准罚款、扣证、扣车;不准利用驾驶员培训、车辆年检、新车落户、换发证照等时机,搭车收费和推销产品。外市来我市兴办企业所携带的非本市牌照的国产车辆,在办理转籍手续以前,应持有原地车辆部门临时手续,由我市办理委托手续。

77、对于居民、亲友间在非工作时间内,不以赌博为目的娱乐活动,公安等有关部门不要过问。

78、坚决破除“中梗阻”,确保政令畅通。各部门要服从和服务于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对部门利益严重、只顾部门和个人行为而影响经济发展大局的责任者,要公开曝光,该撤职的撤职、该清除的清除、该法办的法办。

79、本规定公布施行后,市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佳木斯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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