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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5/14
16:09

新办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及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农、林、牧、副、渔业生产企业,从事资源开发、节约能源、交通、城市基建设施建设,“五荒”开发及旅游景点开发建设项目,以及收购、租赁国有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两年内缴纳的增值税本市留成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部返还。

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税减免期满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由财政部门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予以返还,返还期为五年。

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年度起,五年内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城市产地产税,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

用地优惠政策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生产经营、房地产开发的,变更土地登记费按50%收取。

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公用设施项目的,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免缴土地使用出让金。

利用国有荒地植树育林的、土地无偿使用,林权归己,可以继承。

外商投资举办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科学技术、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设施,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免缴土地出让金。

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在建期内,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收购、租赁国有企业优惠政策

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时,根据资产量双方协商定价,资大于债的,以净资产作价收购,债随资走;资债相当的,按零资产收购、并承担全部债务;资不抵债的,实行零以上债务剥离收购。

鼓励外国投资者收购市属及其以下国有中小型企业全部产产权,其中属于停产企业,或现有下岗职工占该企业人员总数的50%以上(含50%)的,自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五年内全额返还地方税。

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可以重新申请企业名称,也可继续使用原名称;允许使用原企业品牌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

其它优惠政策

外国投资者在本市每投资10万美元,可安排其亲属一人在投资地落城镇户口,最多不超过六人,落户时免收城市社会事业设施增容费。

对引荐外资成功者,按外资实际到位额的5%o--6%o予以奖励。

外国投资者举办企业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以加速折旧。

凡投资额较大或者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外国投资者,经本人同意,可受聘为同级政府的经济顾问,其中符合《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规定的,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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