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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3
05/14
16:07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办实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财税优惠政策

1、独资新办生产型、加工型工业企业,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经营年限、实际上缴税金,确给予资金扶持的数额、期限。其中,经营期10年以上的:①前3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数额给予扶持;②从获利年度起,连续5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及其它地方税数额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及其以上的新办商业企业,参照本款减半予以扶持。

2、与我市现有企业合资、合作兴办企业的,比照独资新办企业,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经营年限、新增税金,确定给予资金扶持的数额、期限。

3、外来投资者收购市属及其以下企业国有产权的,一次性付清价款,可按评估价值优惠28%。一次付清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享受25%的价款优惠,首期付款不低于总额的30%,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产行分期付款的享有全部产权,未付价款作为债务处理,每年按2%费率交付资产占用费。

4、投资者以所得利润在我市进行再投资,期限在5年以上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的额度,给予一次性扶持;属再投资于产品出口型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的,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全额,给予一次性扶持。

二、用地优惠政策

1、以受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降低1至2个级别价格收取土地出让金。一次付清出让金的,给予八折优惠;一次付清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实行租赁供地,在企业有收益后,可逐年交付土地租金。

2、收购市属及其以下破产的现有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30-70%缴纳。收购破产企业全部产权并接受原企业职工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直接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3、利用原有厂房、场地、设备招商引资兴办企业的;投资农、林、牧、渔业开发的,地价优惠30-70%。

4、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5、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交换、继承和赠与,并可将使用权作价入股与其他投资者合资办企业。

三、收费优惠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有上下限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国家和省规定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投资企业对应缴纳的各种行政性收费确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免收、减收或几年内分期缴清。

四、金融优惠政策

1、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已办理完相应的财产评估、抵押、担保、公证等手续,在金融部门头寸资金允许条件下,3日内给予办理;在金融部门头寸资金不允许条件下,金融部门想方设法筹措资金,30日内给予解决。

2、在开立帐立的金融机构提取现金,只要用途合理,如实进行报备,金融部门将给予必要的方便。

五、引进人才优惠政策

1、引进短缺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和培养方式限制。

2、凡我市引进的人才,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各种费用。

3、凡自愿来我市工作的本科以上毕业生、短缺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凭报到证和毕业证即可办理就业手续,补建人事档案,办理户口粮食关系。

4、引进硕士以上毕业生到企业工作的,基本工资可在定级工资基础上高定五级以上,本科毕业生可高定三级以上,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其中,属短缺专业的可再高定一级。

5、到我市创办、领办非独资企业,使企业连续3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企业按当年新增税后利润的10-30%给予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由受益企业给予重奖。到我市创办独资修企业经济效益突出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

6、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同1名未婚子女可一起调入或者随迁我市;配偶、子女是农村户口的,给办理城镇户口。

7、对我市企业所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市有关部门优先办理调入手续;对调入我市企业的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或携带重要科技成果的急需人才,由用人单位优先提供住房,并给予2万元以上的安家费。上述人员中具有正高级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的,由用人单位给予4万元以上的安家费。

六、其它优惠政策

1、投资者兴办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

2、在我市投资50万元以上的,根据投资者要求,可由市有关部门安排本人和配偶及1名未婚子女落投资所在地的城镇户口。在此基础上每增加20万元投资,可安排亲友1人落城镇户口,最多可安排10人。

3、投资者在用水、用电、用热、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方面,与我市市民享有同等权利、享受同样待遇。

七、投资保障

1、投资者及投资企业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投资企业拥有用人自主权。对我市国有出资方负责人员的任免,由有关部门事先协商投资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任免。招收、招聘、辞退或开除员工,按国家有关法规由企业自主决定,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本规定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一企一议、一事一定。

本规定中的优惠政策适用于一切来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办实业的国内外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外来投资的项目和企业,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认定(其中:外商独资企业由市计委和市外资局共同认定)。

本规定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同类政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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